“故意伤害罪”?邗江法医技术协助改变案件定性

29.12.2016  18:03

  近日,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通过技术协助方式,准确分析案情后变更犯罪嫌疑人陈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罪名,以涉嫌“故意杀人罪(未遂)”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获得庭审支持,以陈某犯故意杀人罪(未遂),判处三年有期徒刑。

  2016年4月15日9时许,犯罪嫌疑人陈某因婚姻家庭矛盾,在离婚诉讼开庭期间与其妻尹某发生争执,并用12厘米长的水果刀刀尖向尹某颈部连戳数刀,致尹某颈部受伤,经司法鉴定,伤情构成轻伤二级。邗江公安机关遂以陈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向邗江检察院移送起诉。

  根据技术、业务部门内部协作机制,该院法医人员对该案进行初查,认为在受害人尹某的伤情鉴定中,对尹某受伤部位、损伤机制、伤情程度及损伤危害性阐述不够全面、分析过于简单。因此,该院技术部门要求办案部门委托进行专门技术性证据审查。

  接受委托后,法医人员通过听取案件承办人介绍案情、仔细审阅卷宗,就案件中的疑点、难点详细询问,结合审查病历病程资料、临床影像摄片、伤情鉴定报告,综合分析认为,被害人尹某受伤部位颈部属胸锁乳突肌区,根据人体解剖结构,该区有人体大量血管通行,包括颈内静脉、颈外动脉等。结合该案中犯罪嫌疑人陈某致伤方式、使用工具、刺戳部位及主观心态,应当考虑完全有可能造成重大危及生命的危害情形发生。据此,公诉办案人员遂改变公安机关认定的案件事实,变更“故意伤害罪”为“故意杀人罪(未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最终获得庭审机关的支持、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