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财政厅组织动员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知识竞赛

09.09.2015  09:09

  各市县财政局、集中采购机构,省级各单位、省级集中采购机构: 

  财政部近日印发《关于举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全国知识竞赛的通知》(财办库〔2015〕257号),决定举办《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全国知识竞赛活动,现将《通知》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为进一步抓好《条例》在我省的学习贯彻及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普及推广,积极做好我省组织参与《条例》知识竞赛的有关工作,现就有关事项和要求明确如下:

  一、重视做好竞赛活动的组织动员

  《条例》颁布实施是政府采购法制建设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也是推进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重要举措,与财政部门、集采机构以及各部门各单位密切联系、直接相关,各市县财政局、省级各单位要按照财政部的要求,高度重视,明确责任,拟定方案,做好竞赛活动的组织动员、具体安排、参赛人员落实。省财政厅将在江苏政府采购网开辟竞赛专栏,与财政部政府采购竞赛网站链接,对竞赛辅导内容和活动进展进行宣传。

  二、广泛开展《条例》法规知识的学习宣传

  各地各单位要广泛开展对《条例》的学习宣传,要结合工作实际,结合《〈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的学习,利用培训、报刊、网络等多种形式,加深对《条例》内容的全面学习、深刻理解和重点把握,提高对法律法规的认识和应用水平。

  三、积极组织好参赛答题与统计工作

  各地、各省级单位要按照财政部通知要求组织好参赛答题有关工作,保障活动有效开展,力争取得较好成绩。一是主动发放参赛网上答题资料,积极征订竞赛辅导参考资料《〈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订购联系方式010-88190912/0969/0957/0950

  /0949/0965/0973,传真:010-88190913,E-mail:[email protected]中国财经出版社),让参与者了解相关内容。二是按照财政部《通知》要求和规定的时间组织人员积极参与网上答题,通过访问竞赛网站(http//tljs.chinaacc.com)进行注册答题。答题时间从2015年7月31日起,至11月10日止。三是及时做好竞赛答题有关咨询解答。四是做好参赛情况的统计报送。参赛答题人数等参赛情况请于11月13日前报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省财政厅将通报参赛情况,参赛情况将纳入各地、各省级单位财政、财务管理年度工作考核。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联系人:唐正香, 联系电话:025-83633058,传真:025-83633056 邮箱: [email protected]

  附件:财政部办公厅《关于举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全国知识竞赛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