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专家评审不得任性

08.12.2017  17:08

   政府采购专家评审不得任性

  《江苏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今起实施

  政府部门要采购一批计算机设备用于办公,吸引数家供应商前来竞标,政府订单究竟花落谁家?这中间,评审专家拥有话语权,如何完善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监管显得尤为重要。

  记者从省财政厅获悉,将于12月8日起实施的《江苏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成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行为规范。《办法》通过制度创新,最大限度地压缩可能的寻租空间,从制度规则上保证专家公平、公正参与评审,从而鼓励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尽责有为。

  监管在云端

  数据库覆盖1.5万名专家

  “抽取专家时,只需录入项目名称、所需专家类别和数量、评标时间和地点等信息,系统就会随机抽出评标专家,并自动进行语音通知,专家通过电话回复是否参加,极大地提高了效率。通过技术手段建立了专家抽取的封闭运行机制,改变了以往人工干预较多的‘手动抽取、电话逐个通知’的抽取方式。”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处长戴民辉介绍说,省财政厅根据财政部制定的评审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评审专家库建设标准,按照统一规则、管用分离、随机抽取的原则,依法建设全省统一的评审专家库和专家管理系统,实行省、市、县三级随机抽取、语音通知全覆盖。

  记者了解到,根据政府采购需要,评审专家库实现动态调整、更新。目前,评审专家库和专家管理系统结合评审专家抽取实际,细化了品目分类,新增了购买服务方面的专业类别,将原有165条品目扩充至1010条,有效支持了评审专业需要,覆盖全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近15000人,新增专家超过60%。

  决策不可任性

  为评审专家“划红线

  戴民辉坦言,近年来,我省在评审专家监管中存在一些问题,如评审专家违规成本低、处罚不严、政府采购专家责权不对等、专家回避制度执行不力、代理机构对专家的现场监管不规范、后续评价和考核不及时等。针对上述问题,《办法》细化、补充了一些条款。

  比如,《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提供虚假申请材料;拒不履行配合答复供应商询问、质疑、投诉等法定义务;以评审专家身份从事有损政府采购公信力的活动。评审专家有上述行为的,由各级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给予警告、罚款、禁止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等处理处罚。各级财政部门将评审专家的相关处理处罚信息推送至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按有关规定对评审专家进行联合惩戒。

  《办法》第四十五、四十六条细化了违法违规行为的相关处理措施:“各级财政部门受理涉及评审专家的举报、质疑、投诉后,可以视情形暂停相关评审专家的抽取使用。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抽取和使用评审专家的,采购人同级财政部门应当暂停其评审专家抽取权限,采取约谈、书面纠正等形式督促整改,并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让数据飞

  与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共享资源

  一直以来,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要负责工程类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政府采购专家库能否为其所用,实现资源共享,从而大大节约行政成本,规范交易行为?如今,江苏给出的答案是:让数据飞。

  《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的政府采购评审项目,应当从省财政厅建设的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省财政厅与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加强沟通协调,推动实现评审专家库与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的数据推送和资源共享。

  “目前,我们正推动评价机制的完善,比如,专家在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评审行为评价会反馈到我们的系统中。如果评价差,我们将在专家库筛选中设置评价条件,降低该专家未来被选中参加评审的概率。”戴民辉说,加强与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沟通协调,依法保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独立,并作为分库接入综合评标专家库,实现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与综合评标专家的数据对接、信息共享,推动了专家资源整合利用。

  通讯员 苏财轩 江苏经济报记者 朱彬彬

原标题:政府采购专家评审不得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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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金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