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法律顾问点评“挑刺”红头文件

18.07.2016  18:17

江苏规范性文件审查再度创新

省政府法律顾问点评“挑刺”红头文件

  □本报记者 姜军

  7月15日,省政府法制办邀请省级机关、高校、省法院、律师事务所等理论界、实务界专家,对今年二季度报备的2件政府规章、43件规范性文件进行第三方评价。专家点评规范性文件,这是江苏在全国率先创新规范性文件审查的一个重要形式,该制度从2010年施行至今已连续七年。与往年的点评会不同的是,四名省政府法律顾问首次现身点评会。

  专家直挑“红头文件”软肋

  “涉及众多管理相对人,未公开征求意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策法规处处长顾振东在点评《昆山市城市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征收实施细则(试行)》时直言不讳指出,国务院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排污费用途包括“重点污染源防治,区域性污染防治,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开发、示范和应用,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污染防治项目”,而本办法第十三条关于排污费的用途表达为“主要重点支持重点扬尘污染源的治理、扬尘防治、扬尘污染源监管等方面”,其中的扬尘污染源监管并不在国务院条例确定的用途之内,不仅扩大了范围,且不符合政府监管支出应当由财政保障的原则。

  省法院行政庭副庭长倪志凤是省政府法制办备案审查专家库成员,每年都被邀请参加公开点评。倪志凤对《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异议与投诉处理实施办法》点评时,直指文件存在的个别瑕疵,建议该文件中的表述应该统一,用词应该科学,顺序应该合理,规定应该合法。他建议制定机关在制定下位法时,尽量不要创设新的法律名词。

  其他点评专家也从不同侧面,尤其是规范性文件的逻辑结构、用词准确度与否等规范性标准和可操作性提出了具体而实用的建议。

  记者了解到,2015年5月1日起实施的新《行政诉讼法》,新增了对各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制度,行政相对人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有权要求人民法院对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加强备案审查,及时纠正违法不当的抽象行政行为,能够从源头上防止‘红头文件’超越法定程序和权限,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省政府法制办备案审查处相关负责人说。

  (下转第2版)

  (上接第1版)

  “是否体现性别歧视”首次纳入评价内容

  据介绍,省政府法制办2016年建立按季度组织开展第三方评价和专家点评制度,将原先对规章、规范性文件抽查点评方式,变为全面审查,实现对所有备案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实质审查。一季度已审查3件规章、31件规范性文件,对专家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省政府法制办已书面反馈相关单位。目前,相关单位正在研究处理,省政府法制办也将跟踪了解有关地方和部门落实情况。

  记者注意到,在这次规范性文件审查中,所有专家在点评中都有“不存在性别歧视”的表述。据省政府法制办副主任周福莲介绍,这是我省首次将“是否体现性别歧视”纳入备案审查的评价内容,开创性地把男女平等的价值理念体现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事后监督中,将实现性别平等的理念纳入决策全过程。

  省妇联权益部部长康莉在点评会上坦言,男女平等是宪法的基本原则。但现实中,一些政策法规由于未能充分考虑两性的现实差异和妇女的特殊利益,对男女产生不同的影响,导致妇女权益在事实上受到不同程度的侵害(如留守妇女安全权益、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等),影响了社会公平正义和广大妇女积极性、创造性的发挥。从源头抓起,从法律政策的制定入手,这样才能真正使妇女权益得到保障。

  省政府法律顾问首现点评会

  在此次参加点评会的专家中,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王太高,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董学立,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凡,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管理合伙人车捷等四人均为省政府法律顾问,此次四位均首次以省政府法律顾问身份发表专家点评。

  “通过座谈会形式听取专家和制定单位意见,探索邀请省政府法律顾问参加审查,进一步提升审查的针对性、准确性,能有效提高备案审查工作质量。”周福莲说。

  王太高在点评《南京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时指出,该办法第34条第一款规定了设置或撤除道路临时停车泊位要公告,究竟哪个部门发公告并未明确。从第43条有关部门的监管职责来看,并不明确:交管部门对临时泊位的施划监管、城管部门对使用进行监管,并不能看出谁对此承担责任。

  车捷在对《江苏道路水路运输经营者信用管理办法》等5件规范性文件进行点评时认为,征求社会公众意见作为保证立法工作公民民主、科学合理的必要措施,绝大部分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说明都对这一程序一笔带过,既未涉及征求公众意见的范围、过程,也未概括主要正反意见的内容。他建议在未来的立法过程中,要完善这一程序,充分吸收和评估公众意见,并给予回应。这将大大增强立法的科学性和公众认同性。

  “既要做好事后评价点评,更要做好事先科学论证。”连续多年参加点评会,并多次提出“与其在制定完之后再点评,不如关口前移”观点的倪志凤指出,为防止“红头文件”被确认违法,应该积极发挥政府法律顾问的作用,在相关规章与文件制定时就邀请政府法律顾问参与“把关”,听取其法律意见。

  做好备案审查和合法性审查工作是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举措,是规范行政权力的有效手段,是维护群众权益的有力保障。周福莲表示,省政府法制办将研究制定关于备案审查的合法性审查的标准,对事前、事中、事后三个不同阶段的审查规范化、标准化。同时开发有关与审查标准相配套的信息化系统,实现全省备案审查和合法性审查的“三统一”,即统一制度、统一平台、统一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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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金勇、王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