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颁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条例》

08.01.2015  05:58

  《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条例》日前由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制定,经江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精神,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充分考虑南京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明确了政府投资审计监督的职责权限、方式方法,规范了审计程序和审计机关与被审计对象的权利、义务,健全完善了相关法律责任体系,新增了许多新的制度规定。《条例》的颁布施行,在推进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全覆盖的同时,对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审计工作,确保政府投资建设资金规范、安全、高效使用,推进反腐倡廉建设,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条例》共二十八条,主要在总结固化该市多年积累的政府投资审计实践经验和成果的基础上,结合该市经济社会发展现实需要和新时期审计工作的新要求,在审计范围、审计方式、审计管辖、审计责任、审计结果的运用、被审计单位和社会中介机构的义务以及加强人大监督、社会监督等方面,进一步加大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力度。
  一是明确审计监督全覆盖思路。《条例》本着“政府投资到哪里,审计监督就跟踪到哪里”的原则,要求审计机关与发展改革、财政等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建立动态联系机制,实时掌握年度投资计划和调整情况,按照全面审计、突出重点、合理安排、确保质量的原则,科学合理制定年度投资审计项目计划,积极推进有深度、有重点、有步骤、有成效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全覆盖。
  二是规范审计监督具体方式。为适应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绩效管理的要求,实现审计工作的社会综合效益,《条例》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绩效审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由于政府对民生领域投入力度不断加大,为了增强对这些项目和工程的审计监督力度,《条例》规定对政府重点投资项目以及涉及民生的城市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学校、医院等工程,审计机关应当科学、合理地选择跟踪审计、竣工决算审计、单项工程结算审计、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等不同的审计方式,确保审计监督取得实效。
  三是创新审计项目组织方式。《条例》积极构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一盘棋”格局,采取审计机关直接审计、授权下级审计机关审计、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审计或者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等多种组织方式,基本形成政府审计主导,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联动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组织架构。
  四是完善审计结果运用及整改督察机制。《条例》规定审计机关每年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政府重点投资项目审计结果,及时反映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条例》要求建立健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整改检查机制,督促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根据审计结果进行整改。《条例》对未按照规定整改的,明确要求审计机关依法采取责令限期执行、提请相关部门协助执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促进审计决定执行到位。同时要求逐步加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公开力度,向社会公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结果,主动接受社会和舆论监督。
  五是强化人大监督和社会监督。《条例》明确要求审计机关将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年度审计计划报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上年度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情况,并且要及时将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问题的整改情况和处理结果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另一方面《条例》增加社会监督制度,对于审计工作中的违法或者不当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机关投诉举报。
  六是规范对社会审计机构及人员的管理。《条例)》规定审计机关应当制定有关聘请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规范,加强对委托的社会审计机构和聘请的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指导和管理。审计机关使用社会审计机构工作结果作为审计证据,应当建立健全复核机制。审计机关发现社会审计机构、相关部门和单位审计结果失实或者违法、违规的,应当组织另行审计。《条例》还明确了社会审计机构及专业技术人员违法违规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任慧莉 张承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