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宁县政府采纳审计建议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工程(采购)项目标后监管的意见》

11.06.2015  13:18

  5月26日,阜宁县政府采纳审计建议,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工程(采购)项目标后监管的意见》,进一步加强该县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
      今年来,阜宁县审计局对已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向县委、县政府作专题汇报,针对审计中发现的合同变更、履约保证金、工程款(采购款)使用等方面监管缺位等问题,提出审计建议。审计情况引起县领导重视,近日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工程(采购)项目标后监管的意见》。
      文件明确了各有关部门在标后监管中应发挥的作用和承担的责任,涵盖了“五个监管”:一是合同签订的监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按规定签订合同,并自签订之日起7日(含)内备案;二是合同变更的监管,加强对突破限额的工程变更的管理,规范补充合同或协议的签订;三是履约保证金的监管,由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开设履约保证金专户,对履约保证金收退进行统一核算;四是质量和安全的监管,分类指导建设方对施工方、供应商、监理等单位的日常管理;五是工程款(采购款)使用及竣工结算的监管,严控建设(采购)资金专款专用,对不合程序的不予审计和拨款。(汪龙琼 邓远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