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必须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

24.10.2014  14:12

  国家行政学院研究员胡敏

  各级政府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这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在新的历史时期对党政关系和政府行政方式提出的明确要求。

  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简称《决定》)确立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总的目标以及需要建塑的“五大体系”。其内涵十分丰富,我们应当深入理解和学习领会。

  四中全会的主题是对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建设法治中国”以及“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这“两个三位一体”思想的进一步丰富和发展。全面推进四中全会提出的依法治国重大任务,其中一个最中心的环节就是政府。

  四中全会公报又强调指出,“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而一个“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的落脚点也是政府。

  那么,能够承载法律旺盛生命力的政府必须是一个法治政府。四中全会《决定》给这样的法治政府予以24个字的具体描述,即“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24字的定语不仅明确了法治政府的职责内涵,也揭示了法治政府的内在品质。这六个词同时也恰恰是“法治政府”的建设目标。《决定》还结合当前中国实际,从彰显法律权威、重在推进实施的角度进一步要求“各级政府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这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基本要求,也是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基本步骤。

  转变政府职能,推进依法行政,是长期以来我们全面深化改革、提高政府管理质量和水平的主要任务。但在实际工作中,许多政府部门依然存在“轻作为”、“不作为”、“乱作为”的现象,这里面既有因政府职责长期以来界定不清、相互交叉而产生互相推诿、效率低下、程序模糊的体制改革问题;也有不少政府管理者不能适应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对权力的本源认识不到位,民主决策意识淡薄,常常为树一时的政绩或者出于一己之利,化公权力为个人权力或者部门利益、地方利益,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甚至将公权力作为自己寻租甚或贪腐的温床;还有在行政执法环节中,一些行政执法部门不能公正文明执法,经常是“门难进,脸难看”、“九龙治水”、“大盖帽横飞”等等。最根本的问题,就是政府部门的法制观念不强,政府工作人员法治思维和法治能力偏弱,不能自觉将行政决策、行政执行、行政监督等各个环节纳入法治化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