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出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消防工作职责规定

05.02.2015  21:07

  从现在开始,消防工作由公安消防机构“唱独角戏”、“单打独斗”的局面将会得到根本性改变。1月27日记者获悉,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了《辽宁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消防工作职责规定》,从“各级人民政府工作职责、各级消防安全委员会工作职责、各有关部门工作职责、领导干部工作职责、责任落实和追究”等五个方面作出23项规定,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省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消防工作职责进行了全面规划和部署。

  《规定》指出,各级政府要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确保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要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增强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

  《规定》强调,领导干部要坚决落实消防责任。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本地区消防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有领导责任;各级政府分管消防工作的副职负责人为本地区消防工作主要负责人,协助本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安排部署、贯彻落实消防安全重点工作;各级政府的副职负责人要认真落实消防安全“一岗双责”制度,对分管行业领域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承担领导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