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环保厅联合省海洋渔业局就省政府出台的《关于加强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作了新闻通报

15.05.2015  02:25

近日,省政府下发《关于加强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省环保厅联合省海洋渔业局就意见出台的背景及主要特点向新闻媒体作了通报。

一、背景情况

我省是海洋大省,近岸海域是重要的生态系统。省委省政府一直高度重视近岸海域环境保护工作,先后制定实施两轮沿海地区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三年实施方案,取得一定效果。但我省沿海地区地处长江、淮河流域最下游,既要承接来自上游排放造成的污染,又要承接因苏中、苏北社会经济快速崛起给近岸海域生态环境带来的巨大压力,近年来我省近岸海域局部水质呈下滑趋势。近岸海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已成为影响沿海地区生态文明建设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制约性因素,加强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工作迫在眉睫。2014年9月份,李学勇省长明确要求制定加强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坚持科学开发、环保优先和持续发展,坚持陆海统筹和标本兼治,切实改善近岸海域环境质量,确保近岸海域生态环境安全,确保沿海开发战略顺利实施。根据李学勇省长指示,省环保厅会同省海洋渔业局调研起草了《关于加强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初稿)。省政府办公厅书面征求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财政厅、国土厅、住建厅、交通厅、农委、水利厅、林业局、物价局、沿海办、江苏海事局等部门与沿海三市人民政府意见,并多次召开专题会议,进行了修改完善。2015年4月28日下午,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5月5日李学勇省长正式签发实施。

二、基本架构

意见》共分三大部分十二项。

第一部分为总体要求与主要目标。以改善近岸海域水质、维护生态系统健康为根本,坚持政府主导、保护优先、陆海统筹与联防联控,力争到2020年,沿海地区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得到有效控制,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排放总量在2014年基础上削减5%以上,典型特征污染物排放得到有效控制;生态红线区域占国土面积比例大于20%;入海河流好于Ⅲ类水质比例大于55%,基本消除劣Ⅴ类的水体;近岸海域水质优良(一、二类)比例达到70%左右。

第二部分为重点任务。着重强调了六个方面任务。一是修订完善法规政策,科学合理制订规划,启动《江苏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修订工作,编制实施近岸海域各类专项规划。二是控制陆源污染排放,减少污染物入海总量,涵盖调整结构控制总量、防治工业污染、整治化工园区、提升污水处理能力、管控农业面源污染、整治入海河流等内容。三是加强涉海工程管理,防范海上污染风险,严格执行海岸、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与管理制度,实施船舶、港口作业区污染物零排放计划。四是科学规划海水养殖,严格控制捕捞强度,划定养殖区、限养区和禁养区,强化养殖投入品监管及生产全程监控。五是加强沿海生态保护,实施生态修复工程,严格控制海湾填海造地,制订实施入海口生态湿地和生态净化工程建设方案。六是加强涉海科技研究,提升环境监管能力,开展相关专题研究,建设重点污染源和陆域水环境自动监测系统,健全省市县三级海洋环境监测体系。

第三部分为保障措施。包括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多元投入机制、加强宣传教育、严格监管考核等。把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工作情况和水质状况作为生态文明建设考核的重要内容,制订考核办法,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并作为对沿海地区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三、主要特点

4月份,国务院印发了“水十条”,对近岸海域环境保护提出明确要求。《意见》与国家水十条要求充分衔接,同时也针对我省情况提出了更高要求。

一是严格设定目标。除了将水十条中入海河流基本消除劣Ⅴ类,近岸海域水质优良(一、二类)比例达到70%左右的目标要求列为2020年工作目标,还提出控制典型特征污染物排放、确保生态红线区域占国土面积比例等硬性任务。

二是陆海统筹管理。按照水十条要求,将陆源污染防治与海上污染防治结合起来开展,制订主要污染物入海排放总量削减方案,实施沿海城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划定近岸海域限制养殖区,控制海水养殖面积;保护海洋生态,加强生态修复,严格围填海管理和监督。根据我省情况,在控制陆源污染方面,既考虑各类污染源的防治,又突出沿海重点污染源管控,提出到2015年,沿海三市实现工业污泥无害化处置及危险废物安全处置,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全覆盖,城市和县城污水处理率分别提高到90%和80%,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覆盖率达到90%以上,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100%,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80%,镇村生活垃圾收运体系基本全覆盖;到2016年,沿海三市县以上城市污水处理厂全面完成一级A提标改造;到2017年,所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配套建设固体废弃物和污水处理设施并正常运行,实现粪便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置,全面清理非法或设置不合理的入海排污口;到2020年,重点行业执行国家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此外,还特别要求在沿海地区严格控制新建医药、农药和染料中间体项目,限期关闭上述三类中间体等污染严重、不能稳定达标的生产项目,从严控制农药、传统医药、染料化工项目审批;加强沿海化工园区环保专项整治,强化园区主要污染物和典型特征污染物的监测与控制。在控制海上污染方面,除了要求加强涉海工程管理和港口、海运船舶监管,还要求开展海洋清洁养殖,到2020年,将沿海池塘养殖面积控制在270万亩以内,建设池塘养殖循环水工程30万亩,全面实现水产养殖尾水达标排放。在加强生态保护方面,严格控制海湾内填海造地,严禁在自然保护区进行滩涂围垦,严禁在沿海地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从事开发建设活动,实施生态修复工程,扩建和新建海洋保护区,到2020年,沿海涉海涉渔保护区面积达2000平方公里。

三是防控浒苔灾害。深入研究海洋环境与生态灾害监测预警与防控、浒苔发生机理及监测与预防、典型生态功能区退化机理与受损生态系统修复等重大科学技术问题,加强对浒苔绿潮、赤潮等海上突发性海洋灾害事故的应急监视、监测与评价,加强应急对策研究,编制应急处置预案,建立应急处置队伍,防治突发性海洋环境灾害。

四是提升监管能力。环保部门建设省、市、县三级污染源和陆域水环境在线监测系统,推进沿海化工园区预警监控系统建设,逐步形成典型特征污染物监测预警能力,组建中国环境监测总站黄海近岸海域环境监测南站。海洋部门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海洋环境监测体系,提升省海洋环境监测中心、三市海洋环境监测中心站能力。同时,加强近岸海域环境执法能力建设,沿海市、县环境执法队伍达到能力建设标准化要求。

五是明确责任落实。明确各方面的责任是加强组织领导的具体体现,也是最重要的保障措施。《意见》明确由省政府召集陆海相关部门协调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工作;明确沿海各级人民政府是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工作的责任主体,沿海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要定期向同级人大报告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工作开展情况;明确政府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相关工作。《意见》还将各项重点任务进一步细化分解为35项具体工作,明确责任单位及完成时限。《意见》用“四个明确”充分凸显了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环保责任“由虚到实”的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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