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任命工作人员需进行宪法宣誓

27.03.2018  08:23

  本报讯宪法宣誓是国家工作人员履行国家赋予职责的重要仪式。经省政府同意,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出台《江苏省人民政府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实施办法(试行)》,彰显宪法权威,激励和教育政府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依法履职尽责,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省政府任命的省政府副秘书长,省政府办公厅主任、副主任,省政府组成部门的副职,省政府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部门管理机构的正、副职等国家工作人员,在任命后进行宪法宣誓。宪法宣誓由省政府组织,省政府办公厅会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负责具体工作。宣誓仪式由省长或受省长委托的副省长监誓,省政府秘书长或受秘书长委托的副秘书长主持。

  省政府各部门任命的处级国家工作人员,在任命后进行宪法宣誓。举行宣誓仪式时由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或者受其委托的负责同志监誓,宣誓程序等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宣誓一般采取集体宣誓形式,根据需要也可采取单独宣誓形式。宣誓仪式公开进行,根据实际情况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宣誓人员任职单位代表等参加并见证。 (黄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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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邓晓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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