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民政局出台养老服务招商指导意见

16.09.2015  13:15

      近日,市民政局出台《关于做好养老服务招商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积极推进规划用地和已有公办养老机构向社会力量和民间资本开放,通过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兴办经营养老机构来激发市场活力,更好地满足老年人服务需求、推动养老产业发展。

      《意见》规定,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方式分为两种:自建并运营养老机构或直接运营公建养老机构,并有五个方面的具体要求。一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并有较强的经济实力。企业注册资本需在500万元以上,民办非企业单位注册资本需在50万元以上。二是有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翔实可行的建设运营方案。三是有专业、成熟的管理运营团队,从事医疗、养老、护理服务业3年以上,单体运营过300张以上床位,管理科学,服务优质,信誉良好,业绩突出;同等条件下连锁化、品牌化养老机构或具有本地发展经历的机构优先。四是新建或新运营的养老机构床位规模原则上不低于200张,功能定位为护理院或护理型养老机构(内设经卫生部门批准的医务室或卫生室)。服务内容:为社会老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服务能覆盖社会上大多数老人、满足多层次需求。五要符合《南通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南通市区养老服务设施布局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严禁改变养老服务的性质用途,不得变相搞房地产开发,不得分割销售、转让、出租,并需在土地出让文件和出让合同中予以明确。

      《意见》明确,招引的养老机构与其他养老机构同等享受《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通政发〔2015〕27号)规定的各项扶持政策和贷款贴息、行政事业费减免以及其他各级既定的优惠政策。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享有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对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可参照成本逼近法或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进行地价评估后,采取租赁、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供地。对于有偿使用土地,控制土地有偿使用价格。对公建民营的,控制租赁价格,并在初始阶段予以缓交或免交租金。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相关城乡规划前提下,允许利用村集体建设用地建设农村养老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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