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起江苏放开药品价格 严打哄抬药价等行为

20.05.2015  14:25

人民网南京5月19日电  (朱殿平)记者从江苏省物价局获悉,6月1日起,除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暂时由国家发改委实行最高出厂价格和最高零售价格管理外,《国家发展改革委药品定价目录》、《江苏省物价局定价药品目录》内药品,取消原政府制定的价格。为规范药品市场价格行为,江苏省物价局将开展专项检查,维护广大群众看病吃药的合法权益。

取消政府定价  药价多少市场说了算

江苏省物价局医药价格处副处长袁冬梅介绍,医保基金支付的药品,由医保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医保药品支付标准,探索引导药品价格的合理形成机制;低价药品价格在日均费用标准内,即西药不超过3元、中成药不超过5元的,由生产经营者根据药品生产成本和市场供求及竞争状况,制定具体购销价格。

对于专利药品和独家生产药品,将通过建立公开透明、多方参与的谈判机制形成价格。医保目录外的血液制品,国家统一采购的预防免疫药品、国家免费艾滋病抗病毒治疗药品和避孕药具,通过招标采购或谈判形成价格。其他原来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药品,继续由生产经营者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情况,自主制定价格。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药品市场价格行为监管的通知》,公立医院销售的药品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加价率政策,执行基本药物制度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实施公立医院医药价格综合改革的医疗机构执行药品零差率政策。

物价部门将开展药品价格专项检查

新规实施后,药品价格是否会大幅上涨是老百姓最关心的。江苏省物价局检查分局副局长林京表示,省物价局从本周开始将对放开药品价格进行为期半年的专项检查。检查的对象主要是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血站、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等单位,主要就是否存在借药品价格改革之机实施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违法行为进行检查。如果有单位存在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虚构原价、先提价再打折、擅自或变相涨价的行为,一旦发现,依法严肃查处。

此外,对于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机构和改革试点公立医院,必须按规定执行药品零差率政策。公立医疗机构销售药品,必须严格执行规定的药品加价率政策。如果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医疗机构存在不按规定执行低价药价格管理政策、突破低价药日均费用标准的行为,物价部门将依法查处。

林京表示,省内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将组织力量,对上述检查对象的药品价格政策执行情况及有关价格行为进行网格化检查,对发现的价格违法行为依法严肃处罚,对拒不配合检查,或存在严重价格违法行为的单位和经营者予以公开曝光。通过检查,切实保障药品价格改革和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措施的贯彻落实。 


“十三五”期间 中央财政实施2000多个湿地保护修复项目
  从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获悉:“十三五”期间,我国持续强化湿地管理顶层设计,加强湿地保护修复,新建国家湿地公园201处,安排中央财政投入98.妇女联合会
中国将与193个国家携手向宫颈癌说“不”
        从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妇幼健康司获悉,妇女联合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