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浸润“生态司法”细微处

20.01.2016  12:17

  连云港法院在环境资源审判领域谋划新思路研究新办法

  

 

  环境资源案件具有专业性、公益性、依职权性等特点,审理难度大,技术要求高。近年来,江苏连云港各级法院积极推行专业化建设,研究审理难题破解办法,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回应人民群众关切,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恢复性司法促进资源环境保护

  2015年10月31日,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将尹某等6人非法捕捞水产品案的生态修复方案通过当地媒体及两级法院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修复方案由连云港赣榆区海洋渔业指导站制定,方案建议采用增殖放流的方式对破坏的水产资源进行修复。公示期满后,连云区人民法院对社会公众及被告人意见进行整理、汇总,与相关专家进行论证后确定最终修复方案,并判决被告人按修复方案进行修复。希望通过这种方式,保证修复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达到有效保护生态环境的目的。”连云港中院新闻处处长盛茂在接受采访时说。

  连云港两级法院在办理资源环境案件时特别注重恢复性司法的应用。2014年,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在审理6起滥伐林木案件的过程中,针对被告人滥伐林木行为对森林资源造成的破坏,除判决被告人承担一定的刑事责任外,还判决被告人补种指定树种林木,4起案件共判决补种黑松1559株。由于新种植的树木在一定时间内有死亡风险,需要专人养护,法院一并判决被告人对树木管护一年,有效保证了补种树木的存活率。同时还明确在被告人补种树木及管护期间,由赣榆区林业局负责监督。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劳役代偿”的引用是连云港引入恢复性司法时的一个创新。

  在连云港中院审理的两起环境公益诉讼案中,两名被告人违法酸洗石英石并将废酸水排入灌溉河干渠,造成了严重污染。法院判决两名被告人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但被告人经济条件不足以支付。最终,法院引入“劳役代偿”的理念,判决被告人在两年内提供总计960小时的环境公益劳动,以弥补生态损害、恢复环境。

  “以生态修复模式为基本特征,形成了环境保护社会参与机制,更好地遏制了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在社会上引起了良好反应。连云港两级法院在环境司法保护工作中,很多创新机制值得肯定。”2015年9月,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蒋宏坤带队省人大常委会委员、省人大代表赴连云港调研法院环境资源案件审判工作时谈到。

   禁止令”让污染可防可控

  2015年3月,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处置医疗废物污染环境案。两名被告人在被判处刑罚的同时,还收到了全市首份环境污染行为“禁止令”。

  据了解,2014年4月,被告人骆某伙同郭某在无医疗废物加工资质的情况下,从山东等地收购医院使用过的一次性输液器、注射器等医疗废物共计18.84吨,存储在灌云县龙苴镇,并欲将这批医疗废物人工分解加工成塑料颗粒出售,被环保部门现场查获。两名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分别被判处一年六个月和一年四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法院同时禁止其在刑满释放后5年内从事与排污工作相关的活动。

  “以往审理污染环境案时,对被告人的处罚均为一定的刑期加上相应罚金。这一案件在作出刑罚判决的基础上我们增加了‘禁止令’。”海州区人民法院院长傅成保与记者谈到,“由于被告人不是第一次从事医疗废物非法加工活动,法院在量刑时考虑到其屡教不改的特点,从案情实际出发,根据刑法修正案的相关规定,发出了环境污染行为‘禁止令’。

  据了解,法院对于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及时向相关部门发出司法建议,促进其完善规章制度,堵塞管理漏洞。2013年以来,连云港市中院共发出此类司法建议25份,收效明显。

  2014年7月,市中院在审理东海县一起林业行政许可案中发现,由于林木权属登记制度不健全,有第三人提供不实申报材料骗取林木采伐许可证,导致相对人林木被砍伐,遂向东海县林牧业局建议“加强林木采伐许可审查力度,规范林木权属登记管理和备案工作。”随后,林业局制定《林木采伐行政许可整改方案》,建立行政许可审查工作错误追究责任制,对林木权属登记管理和备案工作进行整改强化,有效防范了类似案件的再次发生。

   审判专业化改革提速

  自2014年初开始,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江苏全省率先推行资源环境领域行政、刑事、民事以及非诉行政执行审查案件的“三审合一”集中审判工作,对全市环境资源刑事、民事及行政案件按照“三合一”模式由行政审判庭进行集中专业化审理。

  其中,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成立了资源环境审判庭,连云港中院也组建了资源环境合议庭。全市各家法院迅速调整优秀审判资源充实环境资源审判一线,分管院长编入合议庭参与案件审理。

  在资源环境行政案件审理中注重加强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依法监督行政机关履职尽责。资源环境行政非诉执行方面依法加大执行力度,确保被执行人应承担的行政责任及民事责任落实到位。两年来“三审合一”专业化审判共审结环境资源刑事案件 52 件,民事案件 5 件,行政案件 103 件。

  跨区域司法管辖机制的实行,既提高案件审理效率,有效避免可能发生的地方保护主义干扰,同时倒逼环境资源行政案件中行政机关积极应诉。

  2013 年底,经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始建立环境资源案件跨区域司法管辖机制,市辖6个县区行政诉讼案件及环境资源案件统一由海州区、连云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受理环境资源案件238起,案件数量成倍增长。

  ( 韩东良 方帅 宋继林 王从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