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改革引关注:"两权分离"须遵循权力运行规律

30.11.2015  09:43

   【原标题:深入探索研究推动刑事诉讼制度改革】  

   

  11月7日至8日,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15年年会在重庆召开,与会人员围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与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主题进行了深入探讨。此次年会由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主办,西南政法大学承办。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如何理解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认为,以审判为中心是指审判在公诉案件刑事诉讼程序中居于中心地位,以及在庭审中发挥决定性作用。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陈卫东认为,以审判为中心,在实体意义上,定罪权属于法院,其他机关无权决定被告人是否有罪。在程序意义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罪,最后都必须由法院作出裁决,且法院裁决的作出必须以审判的方式进行。四川大学教授龙宗智认为,以审判为中心是指侦查、审查起诉应当面向审判、服从审判的要求,同时发挥审判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方面所起的决定作用。清华大学教授张建伟认为,以审判为中心意味着诉讼活动围绕审判展开,审判阶段对案件的调查具有实质化的特征,侦查是为审判进行准备的活动,起诉是开启审判程序的活动,执行是落实审判结果的活动,庭审中控诉、辩护、审判三方结构成为诉讼的中心结构。北京市检察院副检察长甄贞认为,以审判为中心是指审判环节处于中心地位,以审判为中心的核心在于以庭审为中心。以审判为中心的重点是以一审庭审为中心,以审判为中心不等于以法院或法官为中心。以审判为中心的根本目的在于确保办案质量,实现司法公正,而绝不是法官想怎么判就怎么判,以审判为中心与加强审判监督并行不悖。

  如何构建以审判为中心的相关诉讼制度?黑龙江大学教授韩红提出,以审判为中心应作为刑事诉讼理念去遵循,遵循刑事案件经过法院作出生效裁判后才是确定被告人是否有罪的理念。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林林、浙江省桐庐县检察院检察官林润宇认为,检察机关应当转变司法理念,把握“法律监督机关”的定位,而非将视野局限于控诉方。检察机关理应建立全面客观的证据开示制度,通过庭前会议、法庭举证等环节将侦查机关收集的一切与案情有关的证据都予以展示,实现证据在庭审中“一览无余”。

  刑事诉讼法将侦查终结、提起公诉、审判定罪的证明标准都表述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是否合适?在不同的刑事诉讼阶段应否确立不同层次的证明标准?甘肃政法学院副教授郜占川认为,一元制化的证明标准与认识规律相悖,加剧了侦控机关的证明责任,应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要求,从认识规律、证明责任、保证办案质量、防范冤错案件、兼顾司法效率等多个角度综合考量,构建各阶段具有层次性的证明标准。

  西北政法大学副教授刘仁琦也认为,我国现阶段的证明标准混淆了各诉讼阶段的诉讼任务与诉讼功能,打乱了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系统的整体性,影响了刑事诉讼系统功能的实现。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应当遵循事物前进的方向,由低到高,并最终形成一种主观标准,以体现刑事诉讼进阶性特质。递进式的刑事诉讼将随着诉讼的推进不断提高证明标准,且应当尊重系统结构的空间性,适应刑事诉讼各阶段的诉讼职能、构成要素类型及相互关系等的需要,凸显证明标准的差异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