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妈伪造收条企图赖账 法庭上被识破领罚款1万元

24.04.2015  20:56

  中国江苏网4月24日讯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可南通的一位大妈竟然通过技术手段伪造收条,企图赖账,终被法院识破,除了要还清欠款,她还收到了法院发出的罚款决定书。4月21日,这起民间借贷案在南通市崇川区法院一审宣判。

  据该案原告黄华陈述,2014年1月19日,他向被告仇萍出借两笔款项,金额分别为10万元和1万元,并约定:“仇萍向黄华借款人民币10000元,承诺春节前还清;借款人民币100000元,承诺利息按照3%计算至2014年9月连本带息还清。”在逾期未收到还款后,黄华多次催要未果,便将仇萍告上了法院。

  法庭上,仇萍辩称,2012年8月28日,她与黄华曾有一笔10万元的借款,因未归还,便在2014年1月19日重新向黄华出具了10万元的借条。同时出具的1万元的借条并未真实交付,实际上是10万元借款产生的利息。对于那“11万元借款”,仇萍斩钉截铁地表示,她已于2014年1月25日全额付清,并递交了一份收条复印件作为证据。

  这张收条虽然有原告黄华的署名,但写法有些特别,上面写着“今收到仇萍还2014.1.19人民币壹壹万元正(110000)”。看到这张收条复印件,黄华感觉不可思议,他表示自己从没写过,遂提出对该收条的真伪进行司法鉴定。

  南京某司法鉴定中心经鉴定,于今年3月底出具了鉴定意见书:“1.被告提供的收条内容中‘2014.1.19’与落款日期‘2014.1’为相互复制而成,符合通过图文系统处理合成特征。2.被告提供的收条内容中前后出现的两个‘壹’字为相互复制而成,符合通过图文系统处理合成特征。”即仇萍所提供的这份收条复印件系伪造。

  当法官宣读完鉴定意见书,仇萍镇定地表示自己不可能干出这种事,并强调自己已经归还了全部欠款。法庭上讲求事实和证据,不存在狡辩的土壤。最终,崇川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黄华的诉求,仇萍需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所有借款及相应利息。

  另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崇川法院遂对仇萍开出了1万元的处罚决定书。(文中人名系化名)

  通讯员徐振宇 施明霞 记者李波

编辑: 燕志华、王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