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收养为名买卖婴儿 五被告被如东检方依法提起公诉获刑

07.07.2017  10:13

  被告人吴某峰欲收养儿童,却没有选择正当、合法的途径,而是选择了用金钱购买女婴的方式,来达到自己的目的。近日,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当地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拐卖儿童案,被告人吴某峰因犯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被告人花某等四人因犯拐卖儿童罪,均获刑。

  被告人吴某峰因儿子患有残疾欲收养儿童,便四处打听哪里有婴儿可以收养,后其听说被告花某有门路可以搞到小孩,遂联系上花某,并表示自己要收养一女婴。经过讨价还价,双方对价格达成协议并预付了订金。被告人花某遂联系上贵州籍男子白某,请白某帮忙寻找合适的女婴。于是,白某又联系上贵州籍女子何某,请求帮忙寻找合适女婴。2016年9月上旬,被告花某等人租车从如东出发至贵州省凯里市,找到被告人白某,由被告人白某带领找到被告何某、张某。何某、张某交给花某一女婴。在查看女婴无肢体残疾后,花某给付白某人民币45000元,白某将其中一部分钱分给何某、张某。后被告人花某将该女婴以680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吴某峰。

  如东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白某、花某、何某、张某贩卖儿童,侵犯了儿童的身体自由权和人格尊严权,其行为均已构成拐卖儿童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峰收买被拐卖的儿童,其行为已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遂作出判决,被告人白某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花某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何某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六千元。被告人张某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六千元。被告人吴某峰犯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检察官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修订了《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六款,删除了原条文中“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相应提高了收买行为的刑事责任。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的,不仅入罪且一律判处相应刑罚。国家对公民收养孩子有着严格的规定,广大人民群众如果想要收养小孩的,一定要通过正规渠道办理收养手续。切不可用金钱购买的方式来达成目的。否则,一旦触犯法律,必将受到严惩。(佘锋月 王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