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江苏防灾避难场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29.08.2018  21:50

  交汇点讯 记者29日从省政府法制办了解到,《江苏省防灾避难场所管理办法(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草案对防灾避难场所规划、建设、维护、使用作出规定。

  草案提出,防灾避难场所按照配置功能级别、避难规模和开放时间,划分为紧急避难场所、固定避难场所和中心避难场所三类。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防灾规划,制定防灾避难场所建设实施方案,明确建设任务和时序,将防灾避难场所建设项目纳入年度城市建设计划。防灾规划确定的中心和固定避难场所,未经规划审批机关批准,不得擅自改变防灾避难用途。擅自改变用途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责任。

  此外,中心避难场所和固定避难场所投入使用后,每三年组织一次功能校验,校验结果达不到现行标准的,应当进行整改。因发生灾害需要开放防灾避难场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作出启用决定,并通过公共媒介向社会公布可以使用的防灾避难场所具体位置和到达路径,组织和动员居民进行转移安置。

  交汇点记者 倪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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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刘雨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