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引擎有偿推广服务应纳入《广告法》监管

29.09.2015  08:59
      鉴于当下一些搜索引擎服务商为牟取暴利,肆意助长各类违法信息的传播,严重损害公众权益,全国政协委员、中国新闻文化促进会会长、中国报业协会副会长李东东在今年全国政协会议的提案中建议,搜索引擎有偿推广服务作为互联网广告的一种形式,应属于广告范畴,理应明确纳入新修订的《广告法》的调整范围之中。

      李东东认为,在互联网领域监管方面,危害最大、问题最突出的就是搜索引擎服务商为牟取暴利严重损害公众权益。她说:“搜索引擎是互联网基础应用,是网民获取信息的重要工具和主要入口,拥有社会性、公共性等特殊属性。但作为商业公司,搜索引擎运营商的逐利行为导致其难以平衡社会责任与商业利益,令我国搜索引擎领域坑害人民群众的事件频发。目前,由于搜索引擎有偿推广服务还未被法律法规明确认定为广告,相关运营商可轻易逃脱责任,使搜索引擎推广成为‘法外之地’,消费者权益难以保障。”

      为此,李东东建议,必须依法规范网络搜索业务发展,尽快将其纳入《广告法》统一监管。在新修订的《广告法》颁布实施之前,建议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尽快制定相应法规,严格规范此类行为,为公众创造一个真实、安全的信息搜索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