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向执行地法院提出撤销社矫对象缓刑建议 溧阳市检察院大胆激活沉睡的法条

21.07.2023  10:57

针对你院提出的建议社区矫正机构向执行地法院提出撤销陶某缓刑,我们非常重视,会尽快对此进行调查与核实……”5月25日,江苏省溧阳市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局负责人在检察建议书送达时现场回应。6月1日,该局采纳检察建议,依法向溧阳市法院提出书面撤销缓刑建议书。

5月,江苏省溧阳市检察院联合市司法局开展了“社区矫正对象被行政处罚”专项核查活动,检察干警在与公安机关进行信息核查时发现,社矫对象陶某因赌博被行政处罚。

社矫对象陶某是溧阳人,曾于2021年5月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广州市荔湾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缓刑考验期自2021年7月19日至2025年1月18日止,依法在溧阳接受社区矫正。2023年3月16日,在缓刑考验期的陶某再次赌博,被溧阳市公安局处以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陶某前后犯罪、违法的事由、性质相同,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性,表明其在缓刑考验期内未能认真悔罪、改过自新,再次发生违法行为,检察机关依法应监督社区矫正机构对其撤销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对需要撤销缓刑情形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向原审人民法院或执行地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建议。

考虑到陶某一直在溧阳市社区矫正机构接受社区矫正,由执行地法院审查撤销缓刑,更能准确掌握陶某社矫期间的表现。同时,陶某原判法院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法院在外省,路途遥远,为节约司法资源,践行公正高效裁判原则,5月25日,溧阳市检察院依法向社区矫正机构发出“由社区矫正机构向执行地法院提出撤销陶某缓刑的建议”。

向执行地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这一做法,在常州市尚属首例,为进一步畅通撤缓提请与办理渠道,溧阳市检察院牵头召开检法司联席会议,就向执行地法院撤销陶某缓刑事宜展开沟通交流,“在此之前,法院未曾受理过类似申请,既然法条有规定,在各相关部门的共同协助下,我们愿意尝试。”溧阳市法院刑事审判庭负责人说。

6月,溧阳市社区矫正管理局采纳该院检察建议,依法向溧阳市法院提出对社区矫正对象陶某撤销缓刑建议,后溧阳市法院依法作出裁定。据悉,这是继2020年溧阳市检察院开展“拘役罪犯回家”“罚金刑减免”等系列“激活沉睡法条”活动以来,激活的第十项条款。

溧阳市检察院将立足检察职能,继续深化‘激活沉睡的法条’系列活动,推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落实,努力将纸上的法条成为实践中践行准则,确保检察监督不越位、不缺位。”该院党组成员、检委会专职委员赵俊峰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