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多措并举 强化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工作

08.05.2015  11:41

  按照公安部《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以及《黑龙江省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临时资质条件及执业要求》等规定要求,为进一步规范获证机构的执业行为,黑龙江省消防总队采取有力措施,加强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高度重视,强化监督管理工作。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切实提高认识,认真贯彻执行《规定》要求,结合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专项督查等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加大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监督管理力度,监督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依法依规诚信执业,提高服务质量,确保建筑消防设施完好有效,提升社会单位火灾防控整体能力。

  开展检查,做好证后监督工作。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时要加大对消防技术服务质量的监督抽查,要及时核查、处理对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举报、投诉案件。抽查、核查的重点是: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是否存在未取得临时资质执业或超出资质范围执业的现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是否指派未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是否存在虚假、失实等违法行为,是否存在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等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等违法行为;取得临时资质机构在对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进行维修、保养后,是否在消防设施所在建筑的醒目位置、灭火器上粘贴标识信息,公示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名称及项目负责人、维修保养日期等。

  依法查处,规范执业行为。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依法严厉打击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各类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合法企业的权益,督促建立合法合规、公平诚信的市场竞争秩序。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规定》的有关要求进行查处,并在依法查处违法执业行为之后的10个工作日内,以行政公文方式上报省公安消防总队。

  加大宣传,广泛告知社会。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广泛宣传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公示辖区内已取得临时资质单位名单,指导社会单位委托已经具备消防技术服务执业资质的单位来提供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和检测,确保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灭火器维修质量。

  廉洁自律,杜绝执法腐败。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对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过程中要加强廉洁自律,严格遵守公安部、省公安厅以及公安消防部队“四个严禁”等党纪铁规,严禁公安消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设立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严禁参与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经营活动,严禁指定或变相指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严禁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严禁以备案、收取会费名义等收取各种费用。对发现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省公安消防总队将坚决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