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大”举措推进我省技工院校改革创新发展

12.05.2017  14:39
   日前,我厅会同省编办、省财政厅印发了《关于推进技工院校改革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发﹝2017﹞22号),出台具体工作举措,全力推进我省技工院校发展。
   为了推进落实技工院校毕业生待遇,《通知》明确,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分别按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落实相关待遇,在参加企事业单位招聘、确定工资起点标准、职称评定、职位晋升和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方面与同等学历人员同等对待。
   围绕破除制约技工院校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通知》提出:一是创新公办技工院校机构编制管理方式。根据技工院校办学规模和工作实际,结合技工院校编制标准,合理确定人员总额。开展技工院校教师备案制试点,解决学校教师需求。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参照高职院校标准核定人员编制。二是推进技工院校岗位设置管理改革。技工院校岗位总量按照核岗时前三年全日制在校生人数、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师生比等因素综合确定,并根据学校事业发展及时调整。三是加强技工院校生均经费保障。普通公办技工学校年生均财政拨款经费标准不低于6000元,公办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可参照当地高职院校同等标准安排生均财政拨款,并建立生均拨款标准动态调整机制。
   着眼加强技工院校师资队伍建设,《通知》明确:一是改进技工院校教师招聘方式。技工院校可按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有关规定,结合岗位需求,面向具有一线工作经验的企业工程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自主公开招聘专业课和生产实习指导教师,重点考查应聘者职业技能、专业知识和实际授课水平。二是完善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制度。技工院校从企业招聘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和职业资格人员,可按职称评聘有关规定,参加技工院校相应专业教师系列职称评聘。完善技工院校教师系列职称评价标准,提高技能实践类成果在职称评审条件中的比重。三是提高技工院校教师待遇。公办普通技工学校教师可参照中、小学教师工资制度执行,结合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高层次人才集聚特点及当地财政保障能力,可适当提高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水平。











稿件来源:厅职业能力建设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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