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局推行市场主体准入前信用承诺制度

18.03.2016  11:26


  为强化各类市场主体的主体责任,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市场主体监管体系的建立完善,近日,连云港市工商局在全市范围内推行市场主体准入前信用承诺制度。
  这一制度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办理名称、住所、涉及“先照后证”经营范围等准入前事项登记以及简易注销登记时,要求市场主体在登记前以规范格式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如果违法失信则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并自愿接受信用约束和惩戒,其信用承诺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承诺主体为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信用承诺主要包括7个方面的内容:1、市场主体对提交给登记机关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2、遵守“先照后证”相关规定,在取得营业执照后,对经营范围中涉及须经后置审批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相应的经营活动。3、遵守年度报告制度。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按年度报告要求主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4、遵守即时信息公示规定。企业应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自企业应公示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5、遵守住所登记的限制性规定。属于按照放宽住所条件进行登记的市场主体,应对住所(经营场所)的真实性、合法性、安全性作出书面承诺;属于“住用商”登记的市场主体,应对不从事住所相关规定禁止在住宅内经营项目等事项作出书面承诺。6、遵守简易注销的限制性规定。符合简易注销要求的企业,应对登记机关要求的相关事项作出书面承诺。7、如果违法失信,相关法律责任由市场主体承担,并自愿接受信用约束和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