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费征收标准最高涨三倍,排污企业准备好了吗?

23.12.2015  08:15

近日,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环保厅联合下发《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根据文件要求,从明年1月1日起,我省将对二氧化硫等主要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做大幅度调整,实行差别化收费且最高涨幅达三倍。

 

据了解,江苏此次调整主要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主要分为两个阶段: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将废气中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等污染因子排污费征收标准由每污染当量1.2元调整为3.6元;将污水中化学需氧量、氨氮和5项重金属污染物(铅、汞、铬、镉、类金属砷)排污费征收标准由每污染当量1.4元(太湖流域)和0.9元(非太湖流域)统一调整为每污染当量4.2元。自2018年1月1日起,再将上述废气污染因子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为每污染当量4.8元,将上述废水污染因子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为每污染当量5.6元。同时,在每一污水排放口,对5项主要重金属污染物(铅、汞、铬、镉、类金属砷)均须征收排污费;其他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排序,对最多不超过3项污染物征收排污费。

 

除了对排污费征收标准进行大幅度提高之外,还将实行差别化的排污费收费政策。对治污效果较好的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在规定排放标准80%~100%之间(含100%),按基准收费标准计收排污费;在规定排放标准50%~80%之间(含80%),按基准收费标准80%计收排污费;低于规定排放标准50%(含50%),按基准收费标准的50%计收排污费。对超过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或超排放总量指标的企业,按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同时存在上述两种情况的,加二倍征收排污费。

 

为做好排污费征收工作,还将加强污染物在线监测,扩大以自动监控数据核定排污费的应用范围,要求到2015年底前,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中的钢铁、造纸、水泥等主要污染行业,要实现严格按照自动监控数据核定排污费,到2016年底前,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均要实现按照自动监控数据核定排污费。对排放污染物种类多、无组织排放且未安装在线监控设施的企业,按照监督性监测数据或者环境保护部规定的物料衡算方法核定排污费。认真执行差别化排污收费政策,加大排污收费稽查力度,做到排污费依法、全面、足额征收。对采取治污减排新技术且效果好的企业予以表扬,对排放不达标、拒缴、欠缴排污费的企业要予以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