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拟增"排污费专款专用" 处罚金额有升有降

30.01.2015  12:48

  《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修改稿)》出炉

  综合人大代表审议意见、建议的《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修改稿)》昨天出炉,并经大会主席团第二次会议通过。其中拟新增“排污费专款专用”,而处罚金额则有升有降。今天下午,代表团全体会议将审议最新的草案修改稿。本周日(2月1日),在本次人代会闭幕会上,将就此条例进行表决。

  逐条分析代表意见建议

  1月28日下午,各代表团全体会议审议了《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代表们提出了不少意见、建议。当晚,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代表们的意见和建议逐条进行了分析研究,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

  最新变化

  拟增“排污费专款专用

  条例草案规定,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这笔排污费会怎么用?在分析研究后,草案修改稿中增加了“排污费应当专款专用”的内容。

  处罚金额有的升了有的降了

  在审议过程中,对于“法律责任”一章中的处罚金额,代表们提了不少意见、建议。现代快报记者注意到,最新的修改稿中,处罚金额有升有降。

  有代表在审议时提出,条例草案第八十四条的处罚幅度与上位法《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的规定不一致。法制委员会根据代表们的建议,同时综合考虑了江苏实际情况,在修改稿中相应提高这一条款的罚款数额。快报记者注意到,比如,原来的草案规定,对不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或者擅自拆除、闲置、更改油气回收装置的,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将被罚5000元—3万元,最新的修改稿将其金额提高至2万—10万元。对油罐车、气罐车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处2000元—5000元罚款,则被提高至1万—5万元。当然还有罚款金额降低的。条例草案规定,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应当建立泄漏检测和修复制度。如果违规要处以2万—20万罚款。在修改稿中,罚款数额有所降低,降至1万—10万元。

  部分行为不适用“按日计罚

  最新的草案修改稿明确了几种情形不适用按日计罚。如销售不符合规定标准的散煤和固硫型煤、黄标车违规行驶、在非指定烧烤区域露天烧烤的、在建成区露天焚烧落叶等行为。

  热点回应

  罚款数额该不该提高?

  代表:建议提高罚款数额。

  法制委员会:条例草案已经大幅度提高了罚款数额,加大了处罚力度,规定了按日计罚制度和对责任人实施双罚制,对拒不改正的还规定了责令停产整治、停业关闭等处罚措施,法律责任的规定已经比较严格。

  自由裁量权过大?

  代表:法律责任部分有的规定了一至十倍罚款,自由裁量权过大。

  法制委员会:由于违法行为的轻重程度和危害后果的差别较大,法律法规一般都赋予执法部门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但为了防止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根据代表的意见,建议政府及相关部门抓紧制定配套的具体执法规定,细化确定不同的处罚档次,严格规范程序,加强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保障自由裁量权的正确适当行使。(欧阳丽蓉  鹿伟)

  来源:  现代快报      转自:新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