捡到拎包又扔掉女子赔偿失主补卡钱

24.07.2015  10:01

  捡到现金,把它用了,肯定属于侵占行为,但如果捡到物品,后来又丢掉,这样需要对物品进行赔偿吗?近日,秦淮警方就处理了这么一起纠纷。市民苏女士超市购物后丢了拎包,在民警帮助下找到了捡钱包的人,可双方为是否需要赔偿拎包内卡的补办费用产生了分歧。

  女子捡包后拿走钱将包扔了

  7月9日下午4点,秦淮公安分局月牙湖派出所接到市民苏女士的报警,称她在月牙湖附近一家超市购物时把拎包遗忘在购物车上,可她回去找时却发现包早就不在了。

  处理民警钱定才调看了超市的监控发现,苏女士确实将包落在了超市的手推车上。几分钟后,两名女子发现了手推车上的拎包。

  钱警官在画面中看到,其中一名女子动了这个车子,她把自己的东西装好后,犹豫了一下,最终还是将包拿走了。

  钱警官通过超市的购物信息查询到,这名拿走拎包的女子姓王。经过民警多次沟通,王某终于承认包是自己拿走的。不过,王某表示,自己将钱包里的几百元拿走后,回家路上就随手将拎包扔掉了。民警带着王某沿途寻找,也没能找回苏女士的拎包。

  失主要求赔偿补卡的费用

  钱警官将此事的结果告诉苏女士后,苏女士表示,王某不应该拿自己的拎包,更不该扔掉,如果不扔掉,卡应该就不会掉了。

  据此,苏女士觉得起码补办的费用应该由王某来承担。王某对此不能接受:她认为拎包是苏女士粗心落下的,钱也已经还回去了,补办卡的费用怎么能由自己来承担呢?

  为此钱警官对双方进行了调解。经过查阅,钱警官找到物权法109条规定,捡到遗忘物应当及时通知丢失人,或者交给公安机关;111条规定,捡到遗忘物,在交给丢失人之前,要妥善保管好,或者交给公安机关和其他部门,他们也有法定保管的义务,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最终经钱警官的调解,王某承担了苏女士补办各种卡的费用200多元。

  不妥善保管遗失物有可能担责

  钱警官表示,之前北京曾有过类似案例。一名男子拾得他人遗失的钻戒,失主找到他后,男子称以为钻戒是假的便随手扔了。失主随后提起诉讼,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张某的行为违反了妥善保管遗失物的法定义务,应该赔偿失主钻戒损失4.6万余元。

  警方提醒,捡到别人丢失的物品,应该将物品交到超市、商场保管,或者是交由警方处理。但如果因为自己的占有行为,或者捡起后随意丢弃,而造成额外的损失,当事人还需按责对遗失物主人予以一定赔偿。 秦公轩鲁斌山钱鸣

编辑: 刘 明、王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