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持有、使用假币 一女子获刑并处罚金

16.06.2017  01:33

  纸币作为货币的一种,是我们日常消费的重要媒介,但如果明知自己持有的是假币而用来购买物品,大肆使用,就可能触犯刑律,为自己惹来牢狱之灾的同时还会被判处罚金。近日,如皋法院审理了一起持有、使用假币案。

  张某系湖南永州人,无业,曾因持有、使用假币先后被如皋市公安局、海安县公安局、三次行政拘留;被拘后仍死心不改,于2016年3月至11月间,在如皋城北街道、如城街道、下原镇等地,采用购买商品找零的手段,持有、使用百元面额的假币59张,总面额共计5900元。后经人举报,张某被如皋市公安局抓获,一并起获的还有其随身携带的14张百元面额的纸币。经中国人民银行如皋支行鉴定,均为假币,现已被依法收缴。

  法院审理后认定,被告人张某明知是假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持有、使用假币罪。考虑其案发后自愿认罪,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酌情从轻处罚,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官提示,日常生活市民一定要提高识别假币的警惕性,必要时可就近找验钞机或去银行检验货币的真假,遇到使用假币的不法分子,应及时报警,避免自己遭受损失,更可防止他人上当受骗。同时广大市民更要清楚,持有和适用假币是违法行为,一旦触碰红线,必将面临法律的制裁。(马天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