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金不昧精神需要制度助力

12.01.2015  21:47

  路边拾到万元现金,贫困女大学生陈志超毫不犹豫,在寻找失主未果的情况下,立即交给了警方。这种拾金不昧的可贵精神既感动了许多网友,也打动了她所就读的山东体育学院。学校对她全校通报表扬,并减免其接下来的3年学费,共计14400元(1月11日京华时报)。

  面对失物,有人会"私吞",有人会"送还",有人会"索酬",也有人从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角度出发"绕着走"。

  而面对万元现金,贫困女大学生陈志超的行为值得点赞,而值得玩味的是,同一天《西安晚报》却报道了一则索酬的新闻:杨女士一部山寨手机,当初购买时价格为500元,而且用了三年多的时间,被一位初二女生捡到后,索要800元才肯归还。因为杨女士不同意,所以至今都还没有归还。

  "私吞"无疑是利己的,不合法也不合情理;"送还"是高尚的,是值得学习的;而"索酬"则值得讨论。用失物去要挟失主,索要报酬显然是不对的,但一味地要求个人发扬风格,拾金不昧恐怕也只能成为一种道德高标。

  而奖励拾金不昧行为,则能鼓励更多的人拾金不昧。奖励拾金不昧是一种积极的道德激励机制。应该看到,拾金不昧虽然在道德层面上被广泛推崇,但离真正成为大多数人的自觉行为还有很大的距离。

  当然我们也应该看到,陈志超因为拾金不昧而减免了学费,但并不所有人都像她那么"幸运"。那么问题就来了,为何不建立一种制度让拾金不昧者都能获得报酬呢?

  这则建议首先从法理上有依据。1986年我国通过的《民法通则》在民事权利中规定:拾得的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动物,应当归还失主。而物权法第112条规定:"所有权人、遗失人等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遗失物的保管费等必要费用。"

  其次从人性上讲是合理的。不能忽视人性中趋利的一面,同时也要理清奉献与索取之间的关系。品格超绝的君子是有的,但更多的是普通的社会大众。我们需要建立一个良性互动机制,更需要一个使良性机制完美运行的引导机制。给拾金不昧者奖励正是引导机制中的重要一环,体现了对拾金不昧者的尊重。

  再次,从历史上汲取智慧。相传春秋时期,鲁国有一道法律,如果鲁国人在外国见到同胞遭遇不幸,沦落为奴隶,只要能够把这些人赎回来,就可以从国家获得一定的补偿和奖励。孔子的学生子贡,把鲁国人从外国赎回来,但不向国家领取金钱。孔子说:子贡,这就是你的不对了,向国家领取补偿金,对你没有任何损失;但不领取补偿金一旦开了先例,鲁国就没有人再去赎回自己遭难的同胞了。可见,给为善者必要的奖励,是传递善举的必要手段。可以说给拾金不昧者奖励是对历史智慧深刻领悟下的细化。

  拾金不昧不能仅仅是善良的人们内心里憧憬的一种"道德愿景",不能仅仅交由道德去规范和调节。而用法规的形式规范,无疑增加了拾金不昧者的道德安全感和经济安全感。同时,界定了拾金不昧者和失主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有助于解决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遭遇的道德难题。笔者希望拾金不昧能够早日理性回归!(钱兆成)

编辑:枫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