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拟立法建立旅游者不文明行为记录制度

28.07.2015  20:27

  中国江苏网7月28日讯(记者杨丽)今天上午,《江苏省旅游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提交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记者注意到,《条例(草案)》将“诚信经营与文明旅游”单列一章,并明确将建立健全旅游者不文明行为记录制度。

  从2004年至2014年,江苏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旅游业也有了迅猛发展。十年间,江苏年接待境内外游客人数从1.5亿人次增加到5.74亿人次,旅游业年总收入从1436.15亿元增加到8145.5亿元,旅游业增加值占GDP比重从4.3%增加到5.5%,旅游经济规模一直保持全国前列,随着我省旅游业转型升级和旅游强省建设的推进,旅游业在迅速发展的同时,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亟需与之相适应的法律来规范和引导。

  《江苏省旅游条例(草案)》分九章,共八十三条。《条例(草案)》将“诚信经营与文明旅游”单列一章,是此次立法的一大特色,为此,《条例(草案)》明确旅游行业诚信体系的建设、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质量评价制度的建立,强调旅游者文明旅游的义务以及政府部门、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对旅游者文明旅游的引导义务,同时还建立健全旅游者不文明行为记录制度。

  《条例(草案)》中明确,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因下列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法院判决承担法律责任的,或者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应当纳入旅游者不文明行为记录: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秩序;破坏公共环境卫生、公共设施;违反旅游地社会风俗、民族生活习惯;损毁、破坏旅游地文物古迹;参与赌博、色情等活动;严重扰乱旅游秩序的其他情形。

  旅游者不文明行为记录形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将旅游者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通报旅游者本人,提示其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旅游主管部门可以向公安、海关、边检、交通、征信机构等部门通报其不文明行为记录。

  另一方面,旅游者权益的保护一直是深受关注的问题。在前期调研中发现,目前旅游市场中,以不实宣传诱导消费、以不实价格招揽游客、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扰乱市场秩序等行为屡禁不止。因此,《条例(草案)》在导游、领队的执业许可、从业规范;旅行社合同规范;景区最大承载量制度;网络旅游经营规范等条款中,对旅游者、旅游经营者及从业人员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作出了平衡性规定,突出对旅游者权益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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