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拟尝试强制购买医疗事故责任保险

17.12.2016  19:34

  昨天,江苏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对《江苏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会上10名有处理医患纠纷亲身经历和多年丰富经验的律师展开交流。此前,《条例(草案)》已经江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初审。

  《条例(草案)》在医疗风险分担方面做出了详细规范。《条例(草案)》中提出,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化解医疗纠纷的实际需要,建立医疗责任风险分担机制,鼓励医务人员参加职业责任保险,患者参加医疗意外保险。医疗纠纷发生后,投保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向保险机构通报,保险机构应当及时派出人员参与医疗纠纷的处理,并按照医疗责任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郑哲兰建议,可以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一样,建立一种医疗事故的强制保险,可由患者来购买一种强制医疗保险。比如说,门诊费用、住院费用中,包括几块钱或十块钱的强制保险,该保险和患者本人挂钩,由患者本人来受益。也有律师表示,强制险可以由患者和医务人员共同交纳。

  《条例(草案)》提出,患者及其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按照规定要求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对于这项规定,多数律师表示赞成。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宏俊认为,《条例(草案)》还可以增加一句:“比如说发生医疗纠纷的时候,律师有权查阅病历复印件,包括病程记录,会诊记录等主观病历资料。

  《条例(草案)》还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做出详细规范。《条例(草案)》提出,县(市)和有条件的区可以设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对此,江苏建康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金宝认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非常重要。根据乐观估计,80%医疗纠纷都可以通过调解来化解。对此,江苏茂坤律师事务所律师陈万宝提出,人民调解队伍建设应当规范化、专业化、职业化。他表示,目前国内还没有建立人民调解员的薪酬体系,他提议,江苏在制定条例的过程中可以在这些方面做出一些创新规定,这对于现有从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人员来说,也是一种鼓励和引导。(记者 许琴)

编辑:顾名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