拜师“学艺”骗百万“师徒”一起进班房

03.04.2015  10:31

  3月30日,苏州相城法院判决一起诈骗、传授犯罪方法案。被告人肖某通过发送木马病毒盗取QQ号码后,用盗取的QQ号码聊天骗取百万元,被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1万元。肖某的“师傅”、被告人林某犯传授犯罪方法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

  2014年4月,和朋友一起喝酒的肖某,偶然结识了林某,得知林某通过QQ“发了大财”,大家又都是广西宾阳老乡,肖某便感兴趣地留下了林某的联系方式。8月,肖某的鞭炮生意无法为继,失业的他想到跟林某一起进行QQ诈骗,于是积极地向林某讨教“赚钱经”。酒酣耳热之际,林某也热心地当起了“好老师”,亲口告知肖某,如何利用木马病毒窃取公司财务人员QQ号码,骗取钱财。

  肖某掌握方法后,准备好笔记本电脑、银行卡等作案工具,开始尝试。他先通过黑客群购买了木马病毒,把木马病毒伪装成“账单”链接,发到财务群或会计群,如果有人点击木马程序,就可以盗取点击者的QQ号码。通过这个方法,肖某成功窃取了苏州市相城区某家具厂财务人员徐某的QQ账户,随后将徐某账户中好友身份为该家具厂老板李某的QQ账户删除,同时将实施诈骗所用的QQ账号进行“改头换面”——复制了老板李某的头像、备注、个性签名等——伪装成老板李某的QQ账号。之后,肖某便冒充李某与不明真相的财务徐某在QQ上聊天,徐某接到“老板”要求查询公司账户资金额的“指示”,忙不迭地回复,并按照“付合同款”的要求及时转账。而徐某哪里知道,电脑另一端竟然是骗子, 8月14日、15日,徐某多次向被告人肖某指定的银行卡账户转账、汇款101万元。

  相城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肖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林某传授犯罪方法,其行为已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因被告人林某曾犯诈骗罪,系累犯,故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提醒】随着网络媒体日益发展,通过QQ等网络软件进行诈骗也成为一种新型骗术。QQ诈骗层出不穷,不法分子往往通过盗取QQ号,进行言语诈骗,有些甚至提供视频“验明正身”,让人难辨真伪。因此,特别提醒广大市民,上网时一定要提高警惕,不要随便接受陌生人发来的文件,防止因打开木马文件而导致QQ号码被盗;也不要随便点击网络聊天中的地址链接,很可能链接指向的就是木马程序或钓鱼网站。此外,如果QQ好友提出转账、借款等经济要求,哪怕是熟悉的上司、亲友,也一定要慎重,通过电话或面谈进行核实。一旦发现QQ号码被盗又不能立即取回,应及时告知QQ好友,防止不法之徒冒名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张宏明张洁

编辑: 项贤军、王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