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物价局、省财政厅重新明确上道路行驶拖拉机及其驾驶员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01.12.2014  13:53

      近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印发《关于重新明确上道路行驶拖拉机及其驾驶员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苏价农〔2014〕348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截止2014年8月31日经清理后允许继续执行的国家和省两级规定的,我省上道路行驶拖拉机及其驾驶员涉及的机动车号牌、机动车证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费、驾驶员证件、驾驶员考试费、租用场地和车辆练习、道路交通安全教育费7类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通知》要求,各级农机部门要认真执行本通知规定,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违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规定查处。

      《通知》规定,收费单位应及时到当地价格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收费时,使用省财政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所收费用纳入预算管理。同时,在收费处应将通知内容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