押运司机开走运钞车抢200万 称“拿了一袋钱还债”

07.01.2015  10:18

王某当时开走的就是这辆运钞车

昨天,王某因抢夺罪一审获刑13年

押运司机在银行门口将运钞车开走

车后厢门和保险柜门本来是锁好的

他用领来的备用钥匙打开了两道门

很多钱袋子被他用刀划开了

  38个钱袋子中较大的1个被他拿走(本版图片由徐州泉山法院提供) 

  这是一个有点像电影情节的真实故事:2014年5月6日,身为运钞车司机的王某和同事到银行办理交付手续,趁着银行提解员交接财物,车长、押运员在旁警戒之际,强行将运钞车开跑,引发徐州警方全城围捕。当时车内除了巨额现钞外,还有黄金和白银,总价值200多万元。王某将车内的现钞据为己有,在逃跑途中偿还了83万元债务。这起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案件,昨天在徐州泉山法院开庭,法院以抢夺罪一审判决王某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5万元。 

   这个运钞车司机太“极品” 

  2014年5月6日早上7时40分许,王某驾驶运钞车到达徐州市区的一银行网点,利用提解员交接财物,车长、押运员在车旁警戒之际,强行将押运车开走。这一惊人举动,让在场的人目瞪口呆。当时,这辆运钞车上,载有人民币185万余元,港币14700元,美元16319元,日元70000元,还有黄金296克,白银600克,总价值200多万元。 

  徐州警方接到紧急报案后,立即出动了大批警力,全城围追堵截。案发后不久,这辆运钞车在徐州市区的西苑中路上被发现。被警察团团围住的运钞车上空无一人,后车厢门开着,钥匙还插在保险柜上,而该车的电瓶线遭到破坏,对讲系统关闭,原本装载的监控设备亦不见踪影。 

  警方还发现,这辆运钞车车门把手上有血迹,保险柜以及箱内的钱袋上也都发现了血迹。经查,这保险柜内有38个钱袋子,其中不少都被利刃割开,装有91万余元的钱袋下落不明,连同这些钞票一起失踪的,还有运钞车司机王某。 

  据王某事后交代,他事先并不知道保险柜装了多少钱,也不知道哪个钱袋子里的钱多。他把这些钱袋子一通乱翻,找出几个鼓鼓的,用刀子将锁着的钱袋子一一划破。 

  王某在打开保险柜时,被后车厢门刮到了眉骨,当场就流血了。但王某顾不得这些,最终,在割破一个大个的钱袋子时,发现里面满满的都是现钞,就将这袋子钱拿走放到自己租来的轿车上。事后调查发现,王某当时拿走的这袋子现钞,装有91万元人民币。 

  随后,王某把运钞车弃置在路边,自己则驾驶轿车前往三环西路矿大南湖校区附近。而后,他将钱袋子内大部分的钞票取出,并将装有少量纸币和硬币的钱袋子丢弃在路边。 

   疑问:为何运钞车司机能拿到保险柜钥匙? 

  王某交代,“车长、押运员还有银行的人都下车了,只有我在驾驶室,我感觉到后车厢被打开,他们把钱拿下又关上了,而且我听到了关门的声音,看到押运员去送钱了,当时我的心‘怦怦直跳’,感觉机会来了,没人能阻止,最后一狠心踩油门把车开走了。” 

  运钞车作为金融机构的延伸场所,仅仅是驾驶员的王某,本无机会接触到银行财物,为什么其能轻而易举地打开保险柜取走财物?法院介绍,被告王某领取的那套备用钥匙起了关键性作用,也说明了押运公司存在一定的管理漏洞。实际上,王某作为驾驶员,在正常上班执行押解任务时,他持有的只是驾驶钥匙,并不保管后车厢和保险柜钥匙。而他以忘记带运钞车钥匙为由,到保安服务中心领取备用钥匙时,却拿到了包含驾驶钥匙、后车厢钥匙、保险柜钥匙在内的一整套钥匙。法官说,“亡羊补牢为时不晚,只有彻底完善才能确保银行资金安全。” 

   法院判决王某犯抢夺罪  一审获刑13年 

  王某,现年39岁,徐州本地人,初中文化,在这家保安服务中心做司机长达8年之久,月工资2000元上下。熟络运钞车的押运流程及人员配备情况。 

  检方诉称,被告人王某抢夺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庭上,控辩双方就王某涉案的罪名及涉案数额两个焦点问题进行了交锋。王某的辩护律师认为,王某的行为并不构成抢夺罪。“他并非趁人不备,公然夺取。” 

  公诉人反驳称,“车长和押运员在运钞车旁警戒,就是实施赋予的保卫职责,是对财物的控制,而被告突然将车开走,完全摆脱了他们的控制,将自己行为的意志力强加于他人,难道不是强行吗?”将运钞车排除他人的控制,排除了对于财物的保护,同样是一种抢夺,和一般的公然抢夺财物本质上具有一致性。 

  对于另外一个焦点问题,关于涉案数额的认定,王某的辩护律师说,保险柜内共有38个钱袋子,王某只拿走了其中一个,其对上述财物没有占有的故意,也没有实施占有的行为,王某只是被债主逼得走投无路才无奈做出的行为,其也不是为了对财物占有和享受,主观恶意较小。因此,如果被告人王某是以占有为目的,只应认定拿走的91万余元人民币。 

  公诉人对此说法并不认可。“当时运钞车在无人看管的情况下,后车厢门是打开的,保险柜的钥匙还在上面,银行财物已经失去了管理人的控制,被告把车开走已完全在自己的控制之下,而丢弃运钞车,是对运钞车上财物的恣意处置。”法院合议庭认为,王某抢夺罪名成立,一审判决其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