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人详解办理从肯尼亚押解回国人员特大跨境电信诈骗案

22.12.2017  09:37

  高标准严格证据审查多媒体示证被告人认罪服法

  公诉人详解办理从肯尼亚押解回国人员特大跨境电信诈骗案

  “您的快递未查收……

  “您个人信息已泄露,如需报案,请按?键……

  “您涉嫌经济犯罪,需提供财产明细,请按#键转接检察院……

  正是以“语音包”群发、自动转接等方式,北京、江苏、山东等地的185名居民在2014年至2016年间,被身处印度尼西亚、肯尼亚的电信诈骗组织先后诈骗2900余万元。

  12月21日,我国首起从境外将台湾犯罪嫌疑人押解回大陆进行司法审判的电信诈骗案,即由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依法审查并提起公诉的“4· 13”特大跨境电信诈骗案(下称“4·13案件”)一审宣判,张凯闵、林金德、张家祥等85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至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不等的刑罚。本案公诉人之一、该院金融犯罪检察部副主任孙晴检察官详解了这起大要案。

   专业化团队办案效果明显

  2016年 11月 2日,“4·13案件”正式移送到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进行审查。

  对“4·13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北京市检察机关高度重视——最高检公诉厅和北京市检察院公诉部门全程指导督办,二分院主管公诉的副检察长张朝霞担任第一公诉人,并依托金融检察、网络与电信犯罪检察等专业化办案团队,形成了“4·13案件”公诉组。

  鉴于该案犯罪手段具有远程、非接触性等特点,案件新型疑难、专业性强,二分院充分发挥专业平台、专业工具、专业素质“三位一体”的专业化优势,迅速审查了全案的468册卷宗,言词证据1000多份,同时对所有电子证据、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一一审查。

  检察官们发现,这起案件的发案颇具戏剧性。2014年11月29日,肯尼亚首都内罗毕的一栋别墅突发火灾,内罗毕当地居民报警。警察赶到救助时发现,别墅内住着很多中国人,并且房间内有大量的电话、语音网关、电脑等物品,怀疑这是一个电信诈骗“窝点”。后来,警方将该窝点中的犯罪嫌疑人全部抓获,其中23名台湾犯罪嫌疑人(其中1人另案处理)、13名大陆犯罪嫌疑人。肯尼亚警方认为,这些犯罪嫌疑人涉嫌触犯该国“非法架设电信设备罪”。因这栋别墅门牌号是“46号”,故办案人员称其为“46号窝点”。

  为了依法打击跨境电信诈骗犯罪,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我国外交部和公安部与肯尼亚方面多方交涉,在2016年4月5日,肯尼亚警方终于同意,对“46号窝点”的张家祥等36名犯罪嫌疑人进行遣返。没想到,途中又起波澜。

  2016年4月8日,36名犯罪嫌疑人被遣返回国前,在机场的一个可疑举动引起肯尼亚警方注意。警方发现,当天犯罪嫌疑人要求上厕所的人数多、频次高。经紧急搜查,警方在看押犯罪嫌疑人的机场停留区厕所马桶内,查获了一部手机。

  在这部手机中,肯尼亚警方发现了十几个台湾、大陆地区的电话号码,以及多条可疑短信。据此,4月8日当天,肯尼亚警方又破获了另一个跨境电信诈骗窝点“201号窝点”(别墅门牌号为201),将张凯闵、林金德等22名台湾犯罪嫌疑人、19名大陆犯罪嫌疑人抓获。

  经协调,肯尼亚警方将“201号窝点”和“46号窝点”的77名犯罪嫌疑人、物证均交由大陆警方,共同遣返回国。2016年4月13日,经公安部指定负责侦查的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将77名犯罪嫌疑人押解回京。

  “这起案件,是我国首次从境外将台湾犯罪嫌疑人押解回大陆进行司法审判的电信诈骗犯罪案件。因4月13日是押解犯罪嫌疑人回京的日子,故而我们称之为‘4·13案件’。”孙晴说。

   公诉组两次退回补侦,把握诈骗集团“公司制”特点

  办案中,“4·13案件”公诉组对证据审查极其严格,不因办案时间紧迫而降低证据标准。

  为此,公诉组注重发挥审前程序的主导作用,按照程序和实体两方面的证据情况作了细致梳理,制定了详细的补充侦查提纲,先后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在第一次补充侦查之后,公诉组又引导侦查机关再次对关键证据进行调取。最终,形成补充侦查卷宗21册,为案件的审查和提起公诉奠定了坚实基础。

  “这起特大电信诈骗案中的犯罪组织架构,与一般的犯罪组织不同,表面上看起来好像是‘公司’,实际上,这只是它的‘隐身衣’。”孙晴说,“这个所谓‘公司’的组织管理者都来自台湾,例如本案的被告人张凯闵、林金德、张家祥等人,他们在境外组建诈骗窝点,从台湾和大陆招募人员,进行培训,按照严密的分工,实施跨境电信诈骗犯罪。

  以犯罪嫌疑人之一、来自东北的韩刚为例,他就是被台湾被告人林金德所招募,先后多次出境从事电信诈骗活动。后其按照林金德等人的要求,在老家招募了多名老乡同赴肯尼亚“打工”,说是去当所谓的“话务员、服务员”。而实际上,“话务员”是“窝点”中担任“一线”“二线”“三线”接听岗的电信诈骗人员。“46号窝点”“201号窝点”仅是跨国诈骗组织的“电话组”所在地。其犯罪头目俗称“金主”、负责远程提赃款的“取款组”、负责提供通讯保障的“通讯组”,负责编写“话术单”(诈骗剧本)的“剧本组”,都分别处于不同的国家、地区,互相之间并不交叉。

  韩刚等人到了“窝点”后,会接受一定的培训,而后开始参与“三步走”电信诈骗活动:

  第一步:“窝点”中专门的电脑手(1至2名),每天通过互联网向我国大陆地区居民群发语音包。来电号码可以随时变更,于是,大陆居民会收到固定语音来电“您有快递未查收……”或者“您的医保信息出现错误……

  如果接电话的人想进一步获悉具体信息,语音电话会引导接听者按“某数字键”,一旦按下,“一线”会和接听者聊天,“收件人是您的名字……电话是不是……”“一线”通过各种“核对”,套取被害人的个人信息。

  第二步:“一线”如成功加深被害人的疑惑,便会进一步诱骗被害人“个人信息已泄露,需报案,请按?键转公安机关”。而后,冒充民警的“二线”登场。他们一般诈骗经验丰富,会向被害人传递信息:“您个人账户涉嫌犯罪,需进一步核查,请将您名下资金都转账到司法机关‘专门账户’,我们进一步审查。

  一些被害人到“第二步”就打款了,如果还有疑惑,那么就出现“第三步”——

  “二线”诱导被害人找检察机关,“按#键,电话转接到检察院”,于是,“三线”登场。“三线”往往是“窝点”中诈骗“业务”更熟练、语言表达能力强的人。“201窝点”中便有一位台湾“三线”王玮琨,他在海外受过高等教育,因投资失败、债台高筑,为“赚钱快”而来到肯尼亚入伙。

  “一旦‘三步走’后‘转账’发生,窝点便会将被害人的个人信息、打款账户等传递给境外‘取款组’,诈骗完成。”孙晴分析说,虽然很遗憾目前“金主”尚没有抓获,但依据在案的全部证据——犯罪嫌疑人的供述、物证书证、电子证据等,公诉组认定这两个“窝点”均为电信诈骗犯罪集团。

   不放过蛛丝马迹,从罚没电脑中发现“印尼行骗

  “4·13”跨境电信诈骗案卷宗的电子证据十分重要,对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而言,难点在于证明电子证据的“无污染性”,即原始的、真实的证据属性。为此,检察官们曾专门请教相关专家。

  在甄别电子证据的过程中,公安人员和检察官们在“201窝点”罚没的电脑数据恢复中,发现了一些特殊的“返乡订票记录单”。正是对这些蛛丝马迹的不放过,让本案“201窝点”相关诈骗分子的“印尼行骗”犯罪记录进入司法视野。

  检察官们审查证据发现,“201窝点”的负责人及其部分成员,在去肯尼亚之前,曾经在印度尼西亚从事过两次电信诈骗活动。一次是夏天、一次是冬天,在印尼不同的地方从事诈骗,涉案金额高达2300余万元。

  继续查办中,另外11名曾经在印尼参与电信诈骗、而后返回大陆未参加肯尼亚诈骗的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检察机关锁定。经北京警方发布通缉令,这11个犯罪嫌疑人陆续被缉捕归案。

  在“印尼行骗”证据发现后,如何确定被害人,成为摆在办案人面前的重大课题。毕竟诈骗集团每天发出的语音包是海量的,如何在众多报案者中找到本案的被害人?

  “我们采用了三要素来确定被害人。”孙晴分析说,如果从窝点扣押的语音网关中提取的“通话记录”,能显示被告人和被害人之间曾经有过通话;如果犯罪组织内部Skype软件聊天记录中,出现被害人的名字、身份证号码、拟打款等信息;如果被害人的转账凭证等证据,显示被害人确实向窝点指定账户之一打款,且时间吻合,那么,可确认该被害人与犯罪组织之间的关联性和同一性。

  据此,被诈骗2900余万元的沈某、苑某等185人,被公诉组确认为被害人,并最终获法院判决支持。对被害人的准确认定,既是最终庭审准确认定犯罪事实的基础,也切实维护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公诉人“多媒体示证”有力指控,85名被告人认罪服法

  2017年7月18日至20日,由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依法审查并提起公诉的“4·13案件”在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公诉组充分发挥指控与证明犯罪的主体作用,在庭审前制定了周密的出庭预案,拟定的“三纲一书”多达10万字;先后三次通过庭前会议,解决了非法证据排除等程序问题,与辩护人就举证方式达成一致。85名被告人中,除自聘律师的,司法机关均为其指定了法律援助律师。

  法庭上,围绕起诉指控的事实进行了调查,公诉组运用多媒体等形式出示了从肯尼亚诈骗窝点起获电脑中提取、恢复的Skype聊天记录,“话术单”文档,对窝点语音网关提取的网络电话单等电子数据,相关书证、物证及被害人陈述等证据,控辩双方围绕这些证据充分质证。随后,控辩双方就辩护人提出的犯罪集团、部分被告人的责任、量刑情节等问题充分发表了意见。

  公诉方借助专业化办案团队优势,充分发挥指控和证明犯罪的主体作用,指出:张凯闵、林金德、张家祥等85人构成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认定其为电信诈骗犯罪集团,且在境外冒充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诈骗、犯罪数额特别巨大、情节恶劣,社会危害严重,理应依法严肃惩处。

  在最后陈述阶段,各被告人向法官、检察官、被害人均表示忏悔,深刻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通过司法办案过程接受了法治宣传教育,向被害人表示歉意,部分被告人表示要积极赔偿。部分台湾被告人表达了对大陆司法机关办案和审判公平公正的感受,表示认罪悔罪。

  “本案的依法查处,为我们今后办理此类案件积累了宝贵经验,也彰显了国家依法整治和打击电信诈骗犯罪活动、坚决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利的力度和决心。”采访最后,孙晴说。

  (本报北京12月21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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