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赠抵用券不能用 业主反被起诉欺诈

22.02.2017  11:41

楼盘为了吸引消费者买房,都会推出一些优惠政策。我市一市民在一家楼盘销售中心购买房子时,获赠两张租赁车位现金抵用券,但却被告知其中一张无效,还被售楼中心以欺诈的名义告上法庭,到底是楼盘存在销售陷阱还是市民不按套路出牌?

 

业主买房获赠两张抵用券

 

2013年11月9日,市民陈某和王某夫妇来到我市一家楼盘销售中心,准备购买一套建筑面积近200㎡的洋房。

 

当时楼盘销售人员介绍说,公司推出了一项优惠政策,只要购买180㎡以上的房子,就能获得6万元的车位租赁现金抵用券。一次性租20年车位费用是8万元,使用抵用券后只要给2万元就行。”陈某说,销售人员还提醒他们,现金券采用实名登记,只能本人使用。2013年11月9日,陈某签了订购房合同,并付清了房款,当天拿到了2张现金抵用券。

 

2015年9月26日,陈某的妻子王某为两个车位各缴纳了1万元的诚意金,并拿着抵用券与该售楼中心签订了车位有偿使用协议书,约定可以使用该楼盘地下的两处车位,租赁费各为2万元。

 

交房前,当陈某要求使用这两个车位时,却遭到了楼盘销售中心的拒绝。对方不仅不承认他们当时赠送了两张抵用券,还认为其中一张抵用券是陈某骗取而来,不能生效,同时还拖延了交房时间。

 

售楼中心起诉业主欺诈

 

2015年9月26日,陈某、王某又向该楼盘销售中心支付两个车位剩余的2万元租金,并在开具的收据上分别注明了两处车位的位置,认定陈某和王某能够使用这两处的车位。

 

根据我公司的销售及优惠政策,购买一套面积180~205㎡的房屋只能获得一张抵用券,一户是不可能拿到两张抵用券的。我们怀疑是他们骗取而来的,所以不能把另一处的车位优惠6万元租给他们。”该楼盘销售中心的相关负责人介绍。

 

我买房时,两张抵用券都是工作人员亲手给我的,你们公司办事流程都是规范的,怎么可能是我骗来的?”陈某十分气愤,拿出了两份车位租赁合同,“合同上你们自己都签字盖章的,现在又不按合同来,根本不是我欺诈,是不是因为现在车位不够租才想办法收回的?”陈某的妻子王某质疑道。

 

双方就车位一事始终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最终,售楼中心以欺诈名义将业主陈某、王某告上了法庭。

 

租赁合同纠纷以合同为准

 

法院在审理中认为,该楼盘销售中心质疑陈某以欺诈手段获得第二张抵用券,但是并不能提供证据证明陈某存在欺诈行为,也未能证明其自身的权益因订立该协议而受到损害。相反,在面对陈某和王某所持第二张抵用券时,仍与其签订第二份车位有偿使用协议书,只能说明如果不是该售楼中心的本意,可能是该售楼中心自身疏忽大意,而非陈某和王某使用了欺诈手段。

 

法官介绍,所谓优惠租赁车位,仅是售楼中心为促成金额为140余万元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而给予的“赠品”,“赠品”的价值与整个合同的获利相比是较小的。作为市场经济主体完全可以视合同的洽谈情况决定赠送一张或两张,即使多赠送一张也不会对自身权益造成重大损害。合同签订后即产生了法律效应,因此,售楼中心必须按照合同约定,为陈某提供两个车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