抬尸堵门要求补偿是否敲诈勒索

17.10.2015  08:38

  孙某的父亲在某煤矿企业打工期间,突发脑溢血昏倒,矿方将其送到医院急救,终因抢救无效死亡。就孙某父亲死亡赔偿问题,孙某和矿方各执己见。后经相关组织协调,矿方答应给付补偿款10万元。但当孙某多次向矿方索要该笔钱款时,矿方却以孙某父亲是本人突发疾病而死亡,与矿方无关,其已援手救助为由,不予补偿。孙某于是纠集亲朋好友20余人,抬着父亲的尸体堵住了该煤矿企业的大门,要求矿方补偿现金10万元。

  根据我国刑法第274条的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敲诈勒索,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

  在上述案例中,孙某为迫使矿方对其父亲的死亡予以补偿,纠集20余人,采取极端的方式堵住矿方大门,向矿方索要现金10万元,用于其父亲死亡的丧葬等费用,应该说在一定程度上使矿方的生产和名誉受到影响。那么,是否应该将孙某等人的行为认定为敲诈勒索罪呢?

  敲诈勒索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较大数额财物的行为。孙某等人的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客观方面的表现,但判断行为人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关键在于其主观方面。根据刑法规定,敲诈勒索罪必须为直接故意,即行为人的行为必须具有非法强索他人财物的目的。如果行为人不具有这种目的,或者索取财物的目的并不违法,则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1款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按照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该案中,孙某父亲在工作期间,突发疾病不治而亡,其情形完全可以“视同工伤”。据此,煤矿应该给予相应的补偿。根据该条例规定,孙某应该得到孙父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而且,在此之前,孙某找相关组织反映情况,经相关组织调解,矿方最终答应偿付孙某10万元。孙某因向矿方多次提出支付现金均被拒绝后,才采取了抬尸堵住企业大门的行为。虽然其行为稍显极端,但因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就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不应以犯罪处理。

  (作者单位: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检察院)

  原标题:抬尸堵门要求补偿是否敲诈勒索

  稿源:中国青年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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