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旬“护工”养老院内猝死 可签“劳务协议”维权

17.06.2016  05:22

  “上了大半年班,单位却一直拖欠工资,还说退休人员再打工不受劳动法保护,怎么办?”近日,南京玄武法院里来了一位“超龄打工者”,就欠薪问题咨询求助。

  倪先生年过六旬,去年4月经人介绍进入雨花台区一家老年公寓做杂务,每月工资2000元,双方只是口头约定,并未签订书面合同。后因单位另一名护工请假,倪先生便临时担任“护工”职责。“上任”没几天的一个凌晨,倪先生在老年公寓内死亡,死亡原因为心源性猝死。

  认为丈夫猝死应当算“工伤”,倪先生的老伴与老年公寓协商未果后,经人指点诉至雨花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确认双方劳动关系。劳动仲裁部门认为,倪先生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不再受《劳动合同法》保护,建议她通过法律途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来维权。

  记者从多个基层法院了解到,在立案庭导诉台,时常有“超龄打工者”前来咨询欠薪、工伤等问题,市中院民五庭此前也二审受理了江宁、鼓楼、雨花台等地“超龄打工者”就确认劳动关系、索要加班工资等提起的诉讼。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超过退休年龄者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不受《劳动合同法》保护。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也明确,对于退休人员再就业,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与其之间不属于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保护。

  近日,玄武法院接待了这样一名咨询者,57岁的赵女士退休后应聘到一家公司做会计,上了大半年班后却遭遇欠薪,她与对方沟通时,得到的结论却是“不存在劳动关系,找仲裁也没用”。赵女士说,自己打听了一下才知道,这家公司以此借口招退休人士“再就业”,拖欠工资的情况不在少数,自己也不是第一个被“”的员工。

  一名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法官告诉记者,在现实中,确实存在部分雇主以“不是劳动者”为名,招聘退休人员却拖欠工资的情况。法官提醒说,“超龄打工者”就业时虽然无法签订劳动合同,但可主动签订劳务协议,明确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保护待遇等权利义务,双方构成“劳务关系”。一旦发生纠纷,打工者可按照《合同法》中的规定维护自身权益。

编辑:盛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