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明抛物致女婴伤残,80名被告共担补偿

20.11.2015  16:27

11月10日上午,备受关注的武汉女婴小欣怡被小区不明高空抛掷物致伤残责任纠纷一案,在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法院判决80名被告补偿小欣怡因此次伤害造成的经济损失363114.66元。

高空抛物砸伤女婴,相关住户共同补偿

2014年11月20日,出生仅44天的女婴小欣怡由奶奶抱着在武汉市汉阳区世纪龙城小区里晒太阳,突然被一块鸡蛋大小的水泥砸中头部。经抢救,小欣怡脱离了生命危险,但留下颅骨缺损、脑萎缩、肢体偏瘫等严重后遗症,经鉴定构成七级伤残。

由于小欣怡的家人没能找到肇事者,遂于今年7月22日将涉案居民楼除一楼外的32层共128家住户起诉至法院。事发后,小欣怡共收到所在小区及社会各界捐款36.82万元。

今年9月15日,武汉汉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诉讼期间,原告自愿撤回了对刘某、付某等8名被告(其中1人为4号房业主)的起诉。法院根据公安机关的现场勘查情况和现场照片,结合生活经验法则及常理认定,因有3号房的阻隔,4号房所处的方位不可能将水泥块抛掷到事发地点,除非4号房使用人从顶层平台抛掷水泥块,但公安机关已排除了从顶层直接抛物的可能。因此,4号房业主对小欣怡的损害不应承担补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从建筑物上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的规定,由于该起伤害未找到实际侵权人,原告将可能加害的房屋所有权人作为被告并要求其承担补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通常情况下,业主与实际使用人是一致的,所有人一般对房屋享有占有、处分、使用、收益的权利,应当在使用期间对建筑物造成的损害承担风险,对小欣怡的损失承担相应份额的补偿责任。

最终,排除不需承担损害补偿责任及另案起诉的住户,法院判决陈某、李某、张某等73名被告分别补偿小欣怡经济损失4079.94元;胡某、王某等5名持有涉案楼栋2套住房的被告分别补偿小欣怡经济损失8159.88元;蔡某、邱某等2名持有涉案楼栋3套住房的被告分别补偿小欣怡经济损失12239.82元。

立法规范高空抛物等不文明行为

中国妇女报记者走访事发小区时,一位业主认为物业管理不到位,小区连监控都没安装。如果安装了监控,也不至于大家都成了被告,觉得很冤枉。

市民王女士认为,找不到肇事人,就让全单元的业主均摊赔偿,有点儿古代“连坐”的感觉。但她的丈夫谷先生却认为这样的判决很合理:通过这件案件的判决,也是给所有的市民提了个醒,起到了很好的警示作用。

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王万雄律师表示,高空抛物的举证原则是保护受害人权益的,只要受害人能证明自己是被高空抛物伤害,那么相关的“可能的加害人”就要承担责任,也是教育公民互相监督、减少不文明的行为。

据悉,今年9月23日,武汉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武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表决稿)》,其中明文规定了高空抛物等不文明行为。

武汉大学社会学教授周运清认为:高空抛物不文明行为不仅关乎道德与文明,还会直接危害公共安全,又因为取证难,亟待对其进行立法规范。草案表决稿规定,从建筑物、车辆上向外抛物或者在公共场所乱扔垃圾的,由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治理高空抛物,社区与物业要积极引导教育,培养居民的好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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