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战烽火中的人民检察

04.09.2015  18:20

  伴随着抗战烽火燃起,诞生于中央苏区的人民检察事业进入新征程。陕甘宁、晋察冀、晋冀鲁豫、山东等抗日根据地建立了检察机构。图为延安龙湾山陕甘宁高等法院旧址全貌,检察处设在高等法院内部。

  在陕甘宁边区,首届检察业务研究会召开,这是新中国成立前唯一一次检察业务研讨会。在晋冀鲁豫边区,检察机关对法院的判决实行监督,为新中国检察机关审判监督权的确立提供了实践经验。

  李清远,24岁,台湾人。1938年,受日本特务机关指示,到太原一带刺探中国军情。经检察机关侦查,证据确凿,提起公诉。1939年1月,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判处其死刑。图为李清远的刑事判决书。

  1937年,曾任抗日军政大学六队队长的黄克功因枪杀陕北公学女学生被判处死刑。胡耀邦(左三)在此案中作为公诉人出庭。谈及此案,民主战士李公朴预言:“它为将来的新中国建立了一个好的法律榜样。

  1941年11月26日,廖甦生密派管理员发动群众挖坑活埋新学艺所学员王福生。经检察机关公诉,1942年3月1日,廖甦生被判处死刑。图为廖甦生的判决书。

  1938年7月至1939年2月,肖玉璧任税务局局长期间贪污公款3050元。1941年,检察员刘临福出庭支持公诉,肖玉璧被判处死刑。图为当时刊登此案消息的报纸。

  (文字统筹:李贺 任冰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