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性证据专门审查如何助力公益诉讼办案?东海县检察院这样做

20.04.2023  10:05

  

  2021年9月,在接到相关线索后,广东省陆河县检察院及时跟进涉案污染物清理工作。图为清理现场。

  

  2022年2月,江苏省东海县检察院检察官和技术人员提取涉案场地的水样。

  

  2021年5月,山东省乐陵市检察院承办检察官通过审查鉴定意见并对比物证,发现10只玳瑁标本大小差别很大,但鉴定的价值相同。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了4件“公益诉讼技术性证据专门审查”典型案例,以技术性证据专门审查为突破口,生动讲述了充分发挥科学技术作用提升新时代公益诉讼检察办案质效的故事。

  “科学技术在服务保障公益诉讼检察工作中具有独特优势,发挥着初始性、基础性,甚至是决定性作用。”最高检第八检察厅负责人表示,从线索发现到调查取证,再到整改成效的跟踪落实等,公益诉讼检察各个环节都离不开科技支撑,科技赋能助推公益诉讼检察办案质效提升已成为重要共识。

  技术性证据专门审查如何赋能公益诉讼?面对鉴定机构言之凿凿的鉴定意见和当事人对鉴定意见的质疑,检察技术人员如何准确认定事实,让当事人更好地感受到公平正义?最高检发布的本批典型案例给出了答案。

  01同一场地内填埋的同类型固体废物是否有必要再次委托鉴定?

   依托江苏省东海县丰富的硅资源优势,80后创业青年吕某抓住机遇,创办了加工硅、碳化硅等产品的企业。2020年至2021年期间,为牟取更多私利,吕某在其租用的场地内非法填埋铝灰、烟道灰、硅泥、污泥等危险废物和一般固体废物。废料和污泥受潮冒烟,散发恶臭,吕某被周边群众举报。后东海县生态环境局对吕某进行了行政处罚。

  然而,吕某并未收敛自己的行为,反而上演了“狡兔三窟”的戏码。他立即雇用车辆及人手将这些固体废物转移到另一间厂房,却被群众再次举报。吕某被公安机关立案审查。

  2021年9月,有关部门对吕某填埋的固体废物进行挖掘清理,并委托鉴定机构对固体废物危害特征及生态环境损害价值进行鉴定。鉴定机构认为,被填埋的固体废物属于危险废物,重量为957吨,造成生态环境损害价值449万余元。

  事实果真如此吗?

  2022年1月,东海县检察院在审查逮捕吕某一案过程中,发现公益诉讼案件线索,遂立案调查。经询问,发现另有几百吨同类型固体废物尚未被挖掘。

  “同一场地内填埋的同类型固体废物是否有必要再次委托鉴定?能否参照现有鉴定意见书计算生态环境损害价值?现有鉴定意见书是否科学、客观?”面对新情况,东海县检察院主办检察官张博对原有鉴定意见的合理性提出了疑问。

  为了全面认定事实、科学评估生态环境损害价值、精准提出公益诉讼请求,张博等人决定委托检察技术部门进行技术性证据专门审查。

  “同一场地内其他区域填埋的固体废物与原固体废物可能会有不同的污染特性、损害结果,不能简单参照现有鉴定意见书计算生态环境损害价值,建议对其他区域填埋的固体废物进行挖掘并进行环境损害鉴定。另外,鉴定意见书未对涉案地块及周边地表水和地下水损害情况进行调查并计算生态环境损害值……”按照技术性证据专门审查意见书,张博等人开展了下一步工作。

  随后,相关部门对涉案场地进行全面清理挖掘,共挖出固体废物8423吨。经鉴定机构重新鉴定评估,这些固体废物造成生态环境损害价值1611万余元,与此前的评估相差近1162万元。

  在这起案件办理中,技术性证据审查发挥了关键作用。为何要将技术性证据审查引入到公益诉讼办案中?

  “取证难是公益诉讼办案面临的首要问题,办理公益诉讼案件,不仅要掌握法律层面问题,更要熟悉相关领域专业知识。”在最高检第八检察厅负责人看来,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往往涉及大气、水、土壤和动植物等全方位、多角度且强流动的诸多环境要素,导致取证困难。特别是长时序、大范围、跨区域生态环境污染破坏类案件,没有先进的技术手段支持,检察机关难以全面调查认定生态环境受损事实及有效收集固定证据,公益诉讼就难以成案胜诉。

  而福建省安溪县检察院办理的一起非法采砂案,再次彰显了技术赋能公益诉讼的优势。

  2021年8月至9月期间,兰某雇用他人在某河段非法采砂并集中存储堆放,后被当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查获。同年11月,该案刑事部分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022年3月,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同月23日,承办检察官委托司法鉴定所对兰某非法采矿一案进行鉴定。经鉴定,此案中被开挖采砂河道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费用共计75万余元,不需要生态环境修复费用。

  “只是计算被开挖河道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而不需要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但是鉴定意见中又列明了恢复方案、施工方案和费用计算等项目。”承办检察官于琰峻看到初步鉴定意见中“不需要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的描述后,产生了疑虑。

  2022年6月16日,安溪县检察院向最高检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提出了技术性证据审查的请求。8天后,安溪县检察院收到了对方反馈的《技术性证据审查意见书》。

  “司法鉴定意见书中显示,恢复工程采用机制砂回填方案,不符合环境资源价值量化方法应遵循的等值分析原则,因此,关于被开挖采砂河道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费用的计算结果并不准确。”看到这一鉴定结论,于琰峻立即将审查意见反馈给司法鉴定所。经重新鉴定,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费用为129万余元,足足比上次鉴定多出了54万余元。

  02涉案沼渣、污泥属于有毒物质吗?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再次强调,“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在公益诉讼案件办理中,技术性证据专门审查不仅是监督纠错的重要技术手段,更是践行公平正义的重要途径。”最高检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有关负责人表示,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是具体的,利用技术手段查明案件事实、回应当事人疑问,是实现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

  由山东省乐陵市检察院办理的颜某等人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就是最好的例证。

  2021年1月,颜某售卖其委托他人制作的野生动物制品。同年4月,公安机关对颜某立案侦查,从其经营的工艺店内搜出象牙、玳瑁、犀牛角等制品,从其家中搜出标本10只。经鉴定机构鉴定,被查获的标本为玳瑁标本,玳瑁是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公安机关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10只玳瑁标本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但是,公安机关将该鉴定意见送达犯罪嫌疑人的时候,犯罪嫌疑人提出异议,认为鉴定的玳瑁标本价值远高于其交易价值,鉴定意见不合理。

  “我们发现10只玳瑁标本大小差别很大,但鉴定的价值相同,鉴定程序符合规定。”乐陵市检察院主办检察官韩寿枝对是否采纳该鉴定意见难以抉择。

  为此,乐陵市检察院申请了技术性证据审查,最高检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直接受理了该案,组织专家对鉴定意见进行论证,最终认定该鉴定意见对10只玳瑁标本没有区分成体、幼体,一概按照成体玳瑁的价值进行认定,鉴定意见确实存在认定错误,并出具了审查意见。

  “根据审查意见,我们及时联系了公安机关,要求鉴定机构重新出具鉴定意见。鉴定机构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审查意见,对玳瑁标本重新进行了价值认定并出具了鉴定意见,将10只玳瑁标本的价值由18万元更改为7.2万元,犯罪嫌疑人当即表示认可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韩寿枝说道。

  技术性证据专门审查与鉴定机构鉴定意见相比,有哪些优势?

  “检察官办理生态环境类案件普遍依赖第三方鉴定机构出具的环境损害鉴定意见,存在对其审查不足的问题。”最高检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办案人员介绍,当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技术标准的规范尚不完善,鉴定机构水平参差不齐,不同鉴定机构对同一鉴定事项可能采用不同的鉴定标准,导致鉴定结果差距较大。检察机关有必要充分发挥技术性证据专门审查的监督纠错作用,重视瑕疵证据补正和关键证据补强,巩固和完善证据体系,提高司法质量、效率和公信力。

  对发生在广东省陆河县的秦某等人污染环境案,检察机关也利用技术性证据专门审查及时回应了当事人疑问。

  2020年9月,秦某等人登记成立公司,从事生物发酵有机肥生产业务。2021年3月,该公司在没有取得相关资质的情况下,接收其他公司的沼渣、污泥,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即直接将1760.37吨沼渣和污泥倾倒、堆放在土地上。其间,沼渣、污泥被雨水冲刷产生的黑色液体向附近扩散,并发出恶臭。

  2021年8月,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对该公司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为防止污染扩大、消除污染,相关单位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将沼渣、污泥清理、处置,将现场平整复绿,经统计,相关处置费用共169万余元。

  经检测机构检测,涉案沼渣、污泥含多种重金属,被认定为有毒物质。同年12月,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当事人认为,涉案沼渣、污泥作为生产堆肥的原料,本身属于有机肥料,直接堆放在地上不会造成污染,其不应承担环境损害赔偿责任。”陆河县检察院主办检察官罗珊珊认为,根据现有证据材料,难以认定涉案沼渣、污泥属于有毒物质或有害物质。“构成污染环境罪需自然人或者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因此,罗珊珊对于案件能否起诉一时拿不准。

  随后,陆河县检察院委托检察技术部门开展技术性证据专门审查。

  “涉案沼渣为厨余垃圾沼渣,污泥为市政污泥,均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对照《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和《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腐蚀性鉴别》,涉案沼渣、污泥不具有浸出毒性和腐蚀性,不属于危险废物,且采样样品浸出的毒性浓度,远低于浸出毒性鉴别标准。”检察技术审查部门认为,重金属属于有毒物质,但“含重金属的污染物”目前没有统一的定义,是否属于有毒物质缺乏相应鉴别技术标准。相关司法解释中对“含重金属的污染物”未予以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认识。另外,根据污染特性,固体废物分为危险废物和一般固体废物。涉案固体废物的重金属含量未达到危险废物鉴别标准,不应认定为危险废物,因此也不应基于存在重金属而认定为有毒物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的规定,涉案沼渣、污泥应认定为有害物质。涉案沼渣、污泥直接堆放于土地上未采取封闭、防渗、防雨等固体废物污染防护措施,实际产生了环境污染影响。”看着技术性证据专门审查意见书,罗珊珊心里有了答案。2022年6月,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同年12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污染环境罪判处某公司罚金20万元;判处秦某等3人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至三年不等,各并处罚金;判处郑某等2人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各并处罚金。同时,判令某公司向汕尾市生态环境陆河分局等4家行政单位赔偿169万余元,在汕尾市相关媒体发表赔礼道歉声明。

  03由点到面,检察技术助力检察工作现代化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遵循司法规律,把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和现代科技应用结合起来,不断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这为进一步加强检察业务与检察技术融合提出了要求、指明了方向。

  记者发现,在最高检发布的这批典型案例中,“检察业务+检察技术”协作机制效能得到充分发挥,内部协作配合日益紧密。检察机关在办好案件的同时,还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努力做好检察办案的“后半篇文章”。

   “公益诉讼检察介入后,发现了吕某埋下的另外几百吨固体废物,鉴于此部分事实可能涉嫌犯罪,公益诉讼办案组遂邀请刑事检察部门、检察技术部门介入,协同开展调查取证工作。”据张博介绍,在吕某非法填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案中,东海县检察院借助检察技术对土壤及水质进行快速检测,为案件顺利调查打下了基础。

  同时,东海县检察院深化与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共享机制,联合开展跨县域运输、倾倒、处置固体废物专项整治行动,有力打击了污染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回应了人民群众的新期待。

  在颜某等人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中,乐陵市检察院针对办案中发现的大量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通过邮寄的方式进行交易的问题,向寄递部门发出检察建议;同时建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部分文玩店铺进行突击检查,联合开展严厉打击贩卖野生动物制品的专项行动,查获马某某等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系列案。

  除了办案实务的探索,多地已形成了制度性规范。如2018年7月,辽宁省检察院印发了《关于加强检察技术部门与公益诉讼职能部门协作配合的实施意见(试行)》。2020年5月,湖南省检察院印发《湖南省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内部协作暂行规定》。

  近日,最高检出台了《人民检察院技术性证据专门审查工作规定》,加强检察技术与检察业务深度融合。

  最高检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要深化协作配合机制建设,不断探索检察技术人员从辅助办案到办案主体的办案新模式,不断强化科技对公益诉讼办案的支撑作用,真正使科技发挥出引领、助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