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承租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19.05.2017  17:01

财税〔2017〕29号(原文转发〔2017〕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将承租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承租集体所有建设用地的,由直接从集体经济组织承租土地的单位和个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7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