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地未分得流转费 村妇一纸诉状获支持
离婚多年后发现,前夫家土地流转,而自己未分到应得的土地流转费。村民赵红为此奔走维权。日前,相关案件尘埃落定。
1990年,赵红与我市某村村民孙林之子孙海结婚,1992补办结婚登记。1998年实行土地二轮承包时,孙林户登记有6名成员,包括赵红等,按政策可分得6人份的责任田,户主孙林将家庭成员中1人的承包指标协议转给了其他村民,因此该户共分得5人份的承包田近5亩。2004年,孙海、赵红另行立户,次年离婚。2016年,赵红得知前夫家所在村村委会自2012年起统一流转承包田,而流转费她分文未得,于是向该村委会索要流转费。村委会称该款已由孙林领取。赵红认为,自己在土地二轮承包时已分得相应承包地,也从未书面放弃,有权主张应得的承包地流转费。2017年,赵红将孙林及该村委会一起告上法庭。
孙林称,2012年至2016年,他与孙海两户近5亩的承包地流转费由村委会全部汇入他的账户,其中代领孙海户的承包地流转费都已经转给孙海,两人是父子关系,虽然没有书面手续,但是村委会知道。1998年土地二轮承包时,赵红的户口未迁入他家,所以近5亩承包地中没有赵红的份额,且当时是赵红自己不要分田,赵红主张承包地流转费无事实依据。
村委会认为,案涉近5亩承包地在2016年承包地确权登记时,按照孙林户、孙海户两户意见来分,并由2名户主签字确认。在承包地确权调查时,赵红是案涉近5亩承包地的承包经营权共有人之一。2012年至2016年,村委会每年都将孙林户和孙海户的承包地流转费一并汇入孙林户的“一折通”上,因为父子分户时并未申请将“一折通”分开,至于父子两户怎么分和村委会无关。
靖江法院江阴园区法庭审理认为,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2016年底颁发的农村承包地承包经营权证明确载明,分户后,孙林户承包地确权总面积近3亩;孙海户承包地确权总面积近2亩,成员4人,其中包括赵红,4人一起享有近2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有权享有土地承包以及经营权流转产生的收益。村委会明知孙林、孙海父子已经分户,也应当知道孙海与赵红已经离婚的事实,理应分别发放孙林户与孙海户的承包地流转费,但村委会没有接到相关委托手续,将近5亩承包地流转费全部汇入孙林户银行账户,显然未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也违反了土地承包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是本起纠纷产生的直接原因,因此村委会应当返还赵红应得的土地流转费款项。最终,靖江法院江阴园区法庭判决村委会支付赵红2012年至2016年的承包地流转费1435.5元。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文中人物皆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