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工商局对存在缺陷的31批次家用燃气灶具责令停止销售

20.11.2014  12:50


  近期,省工商局对全省流通领域家用燃气灶具开展质量抽查检验,共在10个地级市抽查200批次商品,合格125批次,不合格75批次,合格率为62.5%。其中有31个批次的家用燃气灶具没有设置熄火保护装置,共涉及22个标称商标(另有3个无商标)、19个经营单位和23家生产企业,商品和经营者名单已经在省工商局政务网站公布。这些存在缺陷的家用燃气灶具,没有设置熄火保护装置,违反了家用燃气灶具国家强制性标准(GB-16410-2007),属于国家明令禁止生产和销售的范围。在使用过程中遇到意外原因,如煮饭时水溢出将火浇灭时,不能自动关闭气源,存在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
  针对发现的问题,省工商局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和工商总局《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认定31个批次的家用燃气灶具存在缺陷,并下发了《关于责令停止销售存在缺陷的家用燃气灶具的通知》,要求经营者所在地工商部门责令其立即停止销售。同时,要求各地工商部门集中时间和执法力量,对本辖区内市场销售的家用燃气灶具的经营场所开展逐户上门检查,发现与上述名单中同一商标、同一规格型号的家用燃气灶具,也要责令其停止销售,对拒绝或拖延执行停止销售的,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