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首个小区车位租金标准“出炉” 2月1日起最高每月200元/个

25.01.2016  12:22

  扬州终于有了首个小区车位租金标准!昨天,市物价局、市房管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制定扬州市区住宅小区汽车停车位(库)租金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2月1日起,住宅小区停车位租金核定其最高限价为200元/月·个,下浮不限。

   【政策发布】

   2月1日起正式实施

   小区停车位租金最高200元/月

  扬州市物价部门24日发布的《通知》明确表示,建设单位未出售或者未附赠的车位、车库和物业管理区域内依法配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用作停车位的租金,核定其最高限价为200元/月。其中,室内机械式停车位租金最高限价为150元/月,不得再收取机械车位运行维护费。

  以上价格不得上浮,可以下浮,下浮幅度不限。具体收费标准由建设单位、人防行政主管部门在最高限价内与使用人合同约定。物业服务企业从建设单位、人防行政主管部门受让车位(库)使用权并出租的,以及建设单位从人防行政主管部门受让车位(库)使用权并出租的,其租金不得超过最高限价,具体收费标准由其与使用人合同约定。

  另外,扬州市还明确了一点,建设单位未出售或者未附赠的车位、车库,应当优先出租给本区域内业主,业主要求承租车位、车库的,建设单位不得只售不租。

  “我们主要是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和省物价局、省住建厅《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关于明确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经过相关定调价程序,并报请市政府同意,制定了扬州市区住宅小区汽车停车位(库)租金标准相关事项。”扬州市物价局服务价格处处长张建林介绍,该政策从2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我市首个住宅小区汽车停车位租金标准。

   200元”如何定位的?

   先摸底,后核算,再比较

  针对扬州市即将执行的小区车位租金新标准,不少市民感受不一。大多市民表示,这一新标准绝对是惠民政策,不仅有效压制了开发商对车位只售不租的想法,最重要是让业主少掏钱了。少数市民也存在担忧,“我们小区每月的车位租金本来就不高,如果执行了‘200元’标准,会不会让开发商就有理由上调车位租金了?

  城市一项收费新标的推出,市民的反应不同也属正常现象,毕竟众口难调,不过扬州市此次制定的“200元”上限到底有何依据呢?扬州市物价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扬州市执行“200元”上限的依据有两点,首先对目前扬州市大多小区车位租金进行了摸底,总体表现为,老小区低一些,新小区一般会较高。其次,扬州市物价部门还对我市小区总体经济成本进行了核算,加上比照周边城市已定的收费标准,最终才将我市小区车位租金敲定为“200元”这一上限。

  据了解,扬州市小区车位租金新标准在全省总体处于中等位置,大多市民能够接受。

   【帮你算账】

   地上不超过120元/月

   地下车位不超过290元/月

  记者了解到,扬州市此前曾经出台了一个《关于调整市区住宅小区机动车停车服务费标准的通知》,具体标准为:地下机动车停车服务费标准,对业主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车位,70元/月;只有地下而无地上停车位的,机动车停车服务费按90元/月执行。

  地上机动车停车服务费标准为120元/月;只有地上而无地下停车位的,机动车停车服务费标准按80元/月执行。

  这个停车服务费和车位租金到底有何区别呢?对此,张建林解释说,根据省里的相关规定,小区停车费主要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为“汽车停放服务费”,另一部分为“租金”。其中,汽车停放服务费,指的是用于车位、车库的公共设施设备运行能耗及维护、保洁、秩序维护、管理服务人员费用以及法定税费等;租金则是车位所有权人或者管理者出租车位所收取的费用,此前扬州市没有关于“租金”的明确规定,因此,由此引发的纠纷也不少。

  “值得注意的是,我市此次出台的《通知》里面涉及的租金主要指的是地下停车位,地上停车位没有租金,只有停放服务费。”张建林表示。

  对此,记者帮市民算了一笔账,有关住宅小区停车费用,如果你家是地下车位,就要同时收取租金和汽车停放服务费,每月最高不超过290元,如果是地上停车位,每月最多不超过120元。

   【市民询问】

   预交租金能退还差价吗?

   新标准实施前的仍按合同执行

  在走访过程中,也有不少业主提出了问题,“我最近刚与物业签订了全年的合同,交了今年的租金,如果扬州发布租金标准,我之前交的租金还能退差价吗?

  针对这一问题,扬州市物价局的相关人士表示,扬州市区住宅小区车位租金,之前一直执行的是市场调节价,由开发商自主定价,如今按照省里要求,我市即将为车位租金套上“枷锁”,由市场调节价转变为政府指导价,目的是进一步降低租金标准,让市民得到实惠。

  “我们在开会商讨过程中,也考虑到这一问题,如果有业主提前交了全年租金,怎么操作。”工作人员表示,最终定案是,在本租金标准实施前,建设单位、人防行政主管部门、物业服务企业与使用人已签订合同并约定了租金标准的,按合同约定执行。之后须按新标准进行收费。“如果没有合约,开发商下个月不降价的,我市各级价格、物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加强对车位、车库租金标准的监督检查,根据各自职责依法予以处理。对超标准收费、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行为,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对建设单位只售不租的行为,由物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