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邗江:不起诉帮教为未成年人指引“向阳路”

20.02.2016  10:33

  为切实坚持未成年人案件“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近日,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检察院未检部门对未成年人花某涉嫌盗窃案,召开不起诉宣布训诫会,公安机关案件承办人、被不起诉人花某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参加了会议。

  2015年7月26日19时,高三学生花某在扬州市邗江区美琪篮球场打球,打了一会儿感觉有些累了,就坐到篮球架下休息。忽然,他发现篮球架下放着一部手机,正是此刻在打球的陈某某放在篮球架下的Iphone6,后经鉴定价值为人民币为4687元,趁人不备,他把手机装进了自己的口袋……经过多日的辗转反侧和亲人不断地劝说,2015年8月6日,花某在其母亲的陪同下,到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投案。

  该院经审查后认为,花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系在校学生,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初犯、偶犯,系自首,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符合不起诉条件,遂依法决定对其相对不起诉。

  不起诉宣布训诫会上,该院案件承办人宣读了不起诉决定书,对被不起诉人进行了法制教育及训诫,深刻分析了其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对其未来提出了殷切的希望。被不起诉人花某对检察机关的决定十分感谢,并表示一定珍惜这来之不易的机会,用自己的实际行动回报社会。 近年来,该院始终将不起诉帮教工作置于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重要位置,2015年以来该院共对6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依法做出不起诉处理。该院通过建立机制,组建队伍,积极开展未成年人帮教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蒋宏伟 王雅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