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放宽企业经营场所登记条件

16.02.2016  12:09

  新华报业网讯 扬州市日前正式印发通知,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允许将满足一定条件的住宅用房登记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同时,登记手续更加简化,只要市场主体依法提交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即可,无需再提交房屋所有人的产权证明。允许“一照多址”“一址多照”,对使用集中办公场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市场主体试行住所申报制,并实行集群登记或托管登记。 (张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