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开发区院支持起诉农民工讨薪案获胜诉判决

11.06.2015  12:17

  2015年6月2日,由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支持起诉的,为马某等73名农民工向所在公司讨薪案获得了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的胜诉判决。据悉,此案系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检察院成立后首例支持起诉案。

  马某等73人系扬州某服饰有限公司员工,均与该公司签有劳动合同。该公司在2014年9月份开始出现拖欠员工工资的情况,后经派出所协调公司将员工工资予以发放。同年10、11月份,公司再次拖欠员工9、10月份工资,经政府相关部门协调,去年11月18日,公司股东及各自配偶等四人作出《承诺》一份,承诺9月份工资在11月发放,10月份工资在12月5日前发放,如到期不发,一切责任由他们承担。11月19日,一股东的配偶从其个人账户上向员工发放了9月份工资,并一再保证以后肯定按时发放员工工资,希望员工可以留下来继续工作,听到老板如此“真诚”的表态后,员工们决定留守岗位,希望帮助企业度过难关,同时也拿到属于自己应得的报酬。然而直到去年12月5日,员工上班时发现,公司所有货物均被运走,老板也全部“人间蒸发”。经统计,该公司拖欠马某等73人10月至12月工资,共计50余万元。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检察院民行部门在走访扬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时得知这一情况后,主动介入该案,并与马某等农民工取得联系,听取他们的诉求和意见,为他们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出谋划策。在与农民工的交流过程中,民行干警发现,农民工们对检察院的认知还比较狭隘,他们原本以为检察院只是惩治犯罪分子的机关,在经过民行干警的介绍后,农民工们了解到检察院民行部门原来还具有帮助社会弱势群体维权的职能,听到这里,农民工们对挽回自己应得的劳动报酬又重燃了希望,并纷纷请求检察院介入此案,帮助他们尽快拿到自己的血汗钱。为更好地保障这73名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检察院最终决定采取支持起诉的方式来帮助农民工维权。73名农民工共同委托扬州市法律援助中心的代理律师向开发区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

  开发区检察院民行科在受理案件后,认真审查相关材料,认为相关证据仍显单薄,遂利用职权找到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谈某,并对其进行“约谈”,谈某承认公司确实拖欠了员工的工资,并对所欠员工工资的数额进行了确认,同时谈某还承认公司账户与股东个人账户不分等情况,民行科通过询问的方式对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相关言词证据予以固定。同时民行科干警主动与员工代表进行联系,邀请他们来检察院并详细询问公司情况以及欠薪过程等信息并形成笔录,并搜集到了股东从其个人账户向员工发放工资的相关书证,还获取了该公司与主要经营对象的业务合同,为员工最终实际获取应得劳动报酬奠定了基础。

  在做了大量前期工作后,相关证据已经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开发区检察院民行科正式作出支持73名农民工向该公司起诉追索劳动报酬的决定。在决定支持起诉后,民行科多次走访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与民庭庭长、承办法官进行案情分析和法律适用研讨,同时由于此次支持起诉案件系扬州开发区首例,检察院与法院均是首次办理此类型案件,双方还就支持起诉案的庭审程序、坐席设置等细节问题进行了充分沟通协调,为庭审的顺利进行做好基础准备工作。

  2015年4月23日上午,原告马某等73人诉被告扬州某服饰有限公司、两股东及各自配偶等五被告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在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起诉,并当庭发表支持起诉意见。在庭审过程中,出庭检察员充分阐述了检察机关为农民工维权的主张,同时也当庭教育了拖欠劳动报酬的企业主。

  通过此次由检察机关支持起诉案的庭审,较好地宣传了检察机关的民事检察职能,取得了良好的庭审效果和社会效果。庭审当天,原告方30多名农民工代表以及被告扬州某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谈某出庭,农民工代表们对检察院的支持起诉纷纷表示感谢,同时谈某也当庭表示接受检察机关的意见,愿意积极筹措资金支付农民工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