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开发区管委会原主任季允丰受贿案宣判

08.12.2016  21:08

   扬州开发区管委会原主任 季允丰受贿案宣判

  受贿200余万元,被判刑5年半

  本报讯 省高级人民法院昨日通报,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原主任季允丰(副厅级)受贿一案,12月6日由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认定被告人季允丰犯受贿罪,依法对其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受贿所得财物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去年2月,经江苏省委批准,季允丰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组织调查。去年8月7日,经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常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季允丰涉嫌受贿犯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

  常州市中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至2013年,被告人季允丰利用其担任扬子江集团总经理、董事长、扬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主任、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主任等职务便利,为相关单位或个人在企业合作、工程款结算等事项上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00余万元。法院认为,被告人季允丰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季允丰具有自首、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顾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