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开发区一名原副局长受贿15万元 获刑6年

28.04.2015  17:12

  新华报业网讯 去年4月28日,因受贿9万元,开发区城乡管理局原副局长周某被判缓刑。一审宣判后,周某不服,提出上诉。没承想,在他申请上诉期间,广陵检察院又查出他受贿的新罪证,涉案金额为6万元。近日,周某被撤销缓刑,合并执行有期徒刑6年,并处没收财产两万元。

   一审因受贿9万元被判缓刑

  周某,47岁,2003年1月起任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副局长;2007年3月至案发前,任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城乡管理局副局长。

  2013年10月,市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发现周某存在受贿嫌疑的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对他进行传唤。周某在归案后积极认罪,并主动供述了检察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实。

  很快,周某因涉嫌受贿罪被提起公诉。高邮法院经审理后查明,2003年中秋节至2007年春节前,周某在担任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副局长,从事公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收受他人贿赂合计9万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

  归案后至案件审理期间,周某将9万元赃款全部退出。

  2014年4月28日,高邮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周某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他的认罪、悔罪表现等情节,依法判处他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上诉后又被查出新罪证

  一审宣判后,周某不服,提出上诉。令他没想到的是,在他提出上诉后,广陵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掌握了他新的犯罪线索。

  在证据面前,周某交代了自己在担任开发区城乡管理局副局长期间,收受他人贿赂的犯罪事实,后撤回上诉状。2014年6月16日,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周某撤回上诉。

  在接受讯问期间,周某交代,2007年初,他到开发区城乡管理局任副局长。第二年开始具体分管卫生、体育和后勤。其中,分管的卫生工作主要包括,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资金管理、方案制定;负责辖区内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监督管理和对公共卫生服务质量、进度进行考核,根据各家医院考核情况决定各个卫生院的公共卫生服务经费的数额等等。

  有了这些“大权”后,逢年过节时,开始有人主动上门。他们中的大部分是辖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相关负责人,老秦(化名)就是其中一位。

  老秦是开发区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主任,在工作过程中,他为了让周某对他所在的卫生服务中心考核评分、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发放等方面“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或者给予更多“关照”,决定和周某处好关系,而他想到的处关系的办法就是送钱。2011年至2013年春节前夕,老秦先后送给周某现金、购物卡合计1.7万元。周某全部笑纳。

   前罪、后罪并罚,获刑6年

  近日,广陵区法院审理此案后查明,2009年上半年至2013年,周某在担任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城乡管理局副局长期间,利用其分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卫生工作等职务便利,先后多次收受辖区多个医疗卫生服务中心主任等人所送的贿赂款共计6万元,并为这些人员谋取利益。案发后,周某退出了6万元赃款。

  法院认为,周某犯受贿罪被宣告缓刑后,办案机关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他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受贿罪没有判决,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对新发现的受贿罪进行判决,把他的前罪和后罪进行数罪并罚。因此,法院撤销高邮法院的判决,以受贿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6年,并处没收财产两万元。(刘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