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社会办医政策落实情况

29.10.2014  16:52

  一、我市民营医疗机构的现状 

  1、民营医疗机构发展迅速。截止2013年年底,我市共有民营医疗机构515所,占全市医疗机构总数1815所的28.37%,其中医院35所,占全市医疗机构总数的1.92%。无床位民营医疗机构总数480所,占26.44%,其中门诊部91所,占5.01%;诊所232所,占12.78%;其它157所,占8.65%。全市民营医疗机构床位总数3310张,占全市总床位19202张的17.23%,民营医疗机构拥有固定资产总额达8.8亿元。 

  2、民营医疗机构实力逐渐明显。2013年度民营医疗机构门(急)诊疗378.67万人次,占全市医疗机构2383.45万人次的15.89%,出院总人次8.26万人次,占全市52.6万人次的15.7%。 

  3、民营医疗机构队伍已具规模。全市民营医疗机构职工总数5501人,占全市卫生人员总数28877人的19.04%,其中卫生技术人员4314人,占全市卫生技术人员24864人中的17.35%。医生1768占全市医生9276人中的19.05%。护士1868人占全市注册护士8924人中的20.93%。民营医疗机构医生中高级职称为342人,占全市医生高级职称3260人的10.49%。  

  二、我市民营医疗机构存在的问题 

   1 、社会认识问题。 近年来,尽管从中央到地方都出台了一系列文件鼓励发展民营医疗机构,给民营医疗机构发展创造了一定的条件,但从医疗行业整体而言,对民营医疗机构仍然存在不正确的认识。不少人认为民营医疗机构“不正规”,常常用高于公立医疗机构的要求去衡量民营医疗机构。公立医疗机构轻视、排斥民营医疗机构的情况也屡有发生。 

   2 、投入产出问题。 民营医院投资人对医疗行业“投资规模大、回报慢、周期长、矛盾多”的状况从思想、资金、认识等方面准备不足,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医院发展方向不明确,追求利润最大化,往往采取快速回报的短期行为,为此引发了一些违法违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民营医疗机构的信誉和形象。 

   3 、人才技术问题。 人才是影响民营医疗机构内涵建设的重要因素。目前民营医疗机构在队伍建设方面存在引得进,但留不住的现象,民营医院尖端人才较少。同时由于医疗技术力量薄弱,缺乏特色品牌,使得整体的医疗服务能力较弱,服务体量较小,民营医疗机构门(急)诊疗只占全市的15.5%,出院人次占全市的15.7%。 

  三、我市对社会资本办医政策的落实情况 

  近年来,我市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8号)、《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40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1〕47号)和《省政府关于加快健康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4〕76号)中提出的社会办医政策,大力支持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鼓励民间资本以出资新建、参与改制、托管、公办民营等多种形式投资医疗服务业。 

   (一)社会办医发展空间和准入方面  

  1、制定并发布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采取招标方式确定举办或运行主体的情况。 

  今年3月,我市修订了《扬州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06-2020年)》,在市区西北分区、南部分区、东部分区预留了二级医院发展布局,这些区域是城市发展的重点,也是人口相对集中的地方,鼓励和支持包括社会资本在内的所有投资主体进入。 

  目前,我市主要通过招引方式吸引社会资本来扬办医,经营方式是由举办主体委派经营团队或自聘经营负责人来经营管理。 

  2、2010年以后公立医院新建、改扩建项目合规情况。 

  我市苏北人民医院是扬州地区规模最大、功能最全的三级甲等综合性医院,医院实际开放床位2000多张,脑科中心于2013年竣工并投入使用,今年急诊中心与儿童医学中心大楼年底可投入使用,目前,医院建筑面积15万M 2 ,固定资产15亿元以上,设备总值5.2亿元,万元以上设备2441台套,其中百万元以上设备64台套。扬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占地140多亩,总建筑面积17.1万平方米,设有东西两个院区,实行一院两区一体化管理,医院编制床位1600张,结合医院实际对东区医院进行了整体规划和改造建设,新建、改扩建房屋4处(新建门急诊楼、食堂综合楼和行政综合楼,扩建医技楼),扩建和新建面积共计25291平方米,2011年投入7500万元,新建东区医院门急诊大楼2013年竣工投入使用,目前固定资产9.53亿元,各种先进诊疗设备3000余台(套)。扬州市妇幼保健院是三级专科医院,拥有强大的医、教、研实力,在扬州地区拥有较强的影响力。扬州市中医院投入2.2亿新建了门诊和病房综合大楼,成为扬州文昌中路标志性建筑之一。扬州市第二人民医院(扬州市惠民医院)投入1.3亿元,新建2.2万平方米业务用房,实现了异地迁建目标,方便了扬州百姓,惠及城区东北片居民和低保对象看病。扬州市第三人民医院投入资金232万元,改造负压病房3535平方米,提高了我市收治烈性传染病的能力,完善了公共卫生应急体系,保障了人民群众的健康。 

  3、2010年以后新增医疗卫生资源中社会办医占比情况,采取了哪些具体措施落实社会资本同等优先的政策。 

  截止2013年底,我市有各级各类卫生机构总数1815所,其中民营515所,占28.37%;全市医疗机构床位总数19202张,民营医院床位数3310张,占17.23%。 

  我市采取了6项措施落实社会资本同等优先政策:(1)给民营医疗机构留有发展空间;(2)民营医疗机构可自主选择经营性质;(3)在人员聘用、专业职务晋升、医疗服务价格、设备购买、定点医疗保险、急救网络体系、重点专科评审等方面一视同仁;(4)鼓励民营医疗机构参与公共卫生服务并给予补贴;(5)学科建设上一视同仁;(6)医疗急救网络上同步建设 

  4、社会资本办医、中外合资办医的审批程序和审批条件等规定情况,审批时限以及向社会公示情况。 

  我市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和《台湾服务提供者在大陆设立独资医院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的审批程序、审批条件、审批时限对社会资本办、中外合资办医疗机构进行审批。在信息公示方面我市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在进行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时要加强沟通,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凡新设医疗机构或医疗机构变更执业地点,均应在其选址处进行公示,主动听取利益关系人意见。需要听证的,应根据《行政许可法》及《江苏省行政许可听证程序暂行规定》依法进行。 

  5、鼓励举办康复、护理、临终关怀等接续性医疗机构的具体措施,简化对康复医院、老年病医院、儿童医院、护理院等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医保定点等审批手续的具体措施和执行情况。 

  我市在《扬州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06-2020年)(修订稿)》中,明确“鼓励社会资本兴办康复、口腔、眼科、护理等二级特色专科医院”,“鼓励社会资本在中心城区兴办中西医结合、口腔医学、眼科、医学美容、康复、护理等特色专科医疗机构及中医坐堂诊所。” 在设置审批方面,我市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江苏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确定的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医疗机构的设置初审或审批。重大医疗机构建设项目的设置,实行部门会办制度,由卫生、发改、规划、人社、环保等部门进行项目可行性论证,联合审批,并实行相关信息共享制度。 

  6、放宽对营利性医院的数量、规模、布局及大型医用设备配置限制的具体措施和执行情况。 

  我市对营利性医院数量的发展不作限制。在符合规划前提下,规模与公立医院享受同等政策。在规划空间内的布局也不受限制。大型设备配置审批权限目前没有下放,仍然在省一级。 

  7、放宽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准入范围情况。 

  根据国务院、省政府鼓励社会办医政策,我市不断加大医疗服务领域开放力度,实行“非禁即入”,凡是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入的领域,都向社会资本开放,都向外地民间资本开放。在《扬州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06-2020年)(修订稿)》中,我市明确放宽社会资本市场准入,鼓励有实力的企业、慈善机构、基金会、商业保险机构等社会力量以及境外投资者举办医疗机构。鼓励社会力量重点投资建设中西医结合医院,积极兴办康复、口腔、眼科、护理等专科医院。民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享受与同行业公办机构同等待遇。鼓励具有资质的人员(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开办私人诊所(门诊部、所)。进一步改善民办医疗机构执业环境,落实价格、税收、医保定点、土地、重点学科建设、职称评定等方面政策,支持各类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持续健康发展。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向高水平、规模化的大型医疗集团发展。积极发展医疗、健康服务业,扩大和丰富全社会医疗资源。 

   (二)财税价格政策方面  

  1、取消对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管制的实际执行情况。 

  我市已取消对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管制,实行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的医疗服务价格政策。 

  2、非公立医疗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实行与公立医疗机构同价政策的实际执行情况。  

  我市非公立医疗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价格均与公立医疗机构执行相同政策,即电价按一般工商业电价执行,自来水价格按居民用水价格执行,天然气价格按工商业气价执行,热(蒸汽)价按非工业用热价格执行。 

  3、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建设免予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营利性医疗机构建设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实际执行情况。 

  由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建设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营利性医疗机构建设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政策制定权限在省财政和物价部门,至今尚未出台有关收费优惠政策,而市一级无权对收费政策进行调整。 

  4、营利性医疗机构免征营业税的实际执行情况和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情况。 

  我市全面落实营利性医疗机构免征营业税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税收减免优惠政策。做到符合政策坚决办,两可之间从宽办,不懂政策辅导办。牢固树立“不落实优惠政策就是收过头税”的观念,统筹处理好减税增收的关系,充分发挥政策作用。利用12366、纳税人学校、《涉税信息月报》等平台,主动为企业提供政策咨询和财务辅导,强化政策执行的监督,防止“政策闲置”。只要纳税人提交的减免税备案资料符合条件,均能当场办结出件。2010年以来,有39户营利性医疗机构免征营业税6222万元,有79户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享受税收减免5199万元。 

  5、将符合条件的非公立医疗机构专科建设、 设备购置、 人才队伍建设纳入财政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的具体措施和实施情况;政府投资补助支持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具体措施和实施情况。 

  我市江都区民营医院是由公立医院改制的,改制后的民营医院财政补助政策3年内保持不变,同时对基本设备进行扶持补助,补助标准为每个非政府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补20万元。基于财力状况,市直及其他县市区都没有设立专项扶持资金,但对民营医院从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给予补助。 

   (三)医保政策方面  

  1、非公立医疗机构纳入基本医保定点范围的条件和申请审批程序,以及向社会公开公示情况。  

  我市2012年已出台《扬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办法中设置了统一规范的医保定点条件,没有对公办、民办医疗机构进行区分,只要符合条件,经规定程序,均可以纳入扬州市医保定点,从而搭建公平公正、阳光透明的医保定点平台。 

  2、基本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中非公立医疗机构数量、服务量、报销金额的实际占比情况。  

  2014年以前,我市市区已有的101家定点医疗机构中,有非公办医疗机构31家,占到总量的三分之一。2014年度新审核批准的14家医保定点机构中,有12家是非公办医疗机构,占总数的85%以上。上述单位在上一医保年度(2013年7月1日-2014年6月30日)内承担门诊87531人次,门诊特殊病种5673人次,家庭病床764人次,住院12561人次,医保基金(含个人账户、统筹基金、大病救助基金)支付数占总支付数12.21%。 

  3、医保定点的非公立医疗机构与医保经办机构医疗费用结算情况及存在的困难。 

  医保定点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在上一医保年度(2013年7月1日-2014年6月30日)内与医保经办机构结算医疗费用共13397万元。 

   (四)人才政策方面  

  1、允许医师多点执业政策的具体措施和实际执行情况。 

  我市根据原江苏省卫生厅发布的《江苏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试行)》,允许符合要求的医师多点执业。 

  2、2010年后,从公立医疗机构流向非公立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在有关医疗行业协会、学会中任职的变化情况。 

  2010年后,从公立医院流向非公立医院的医务人员主要是退休人员、编外聘用人员以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向城市非公立医院流动。非公立医院目前与公立医院在协会、学会任职政策一视同仁,扬州医学会相应专业委员会中有少量非公立医院人员任职。 

  3、对非公立医疗机构医务人员职称评定、职业技能鉴定、专业技术和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的规定。 

  我市对非公立医疗机构医务人员职称评定、职业技能鉴定、专业技术和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均与公立医院医务人员享受同等待遇。 

  4、鼓励医务人员在公立和非公立医疗机构间充分有序流动的具体措施。 

  我市鼓励医务人员在公立和非公立医疗机构间有序流动。首先是支持苏北医院与民营洪泉医院之间通过组建医院集团实现双向流动。其次是鼓励医务人员多点执业,实现在非公立医院兼职。第三是通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鼓励非公立医院医务人员到公立医院免费进修学习。 

  5、对非公立医疗机构在临床重点学科建设、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资格认证等方面的规定,以及目前的实际结果。 

  我市在临床重点学科建设、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资格认证等方面,规定公立医院与非公立医院同等对待,非公立医院只要是符合相关要求的都可以申报。目前我市尚无非公立医疗机构申报临床重点学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的情况。 

  6、有关医疗专业行业协会、学会的组委、副组委中来自非公立医疗机构人员的比例。 

  我市有关医疗专业行业协会、学会的组委、副组委中有部分人员来自非公立医疗机构,所占比例为2.3%。 

   (五)土地政策  

  1、非营利性非公立医疗机构的土地使用政策及实际执行情况,与公立医疗机构土地使用政策的差别。  

  在土地供应政策上,我市非盈利性非公立医疗机构与公立医疗机构一视同仁,同等对待。 

  2、非公立医疗机构用地需求纳入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的情况。 

  我市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过程中,根据医疗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留足空间,为各类医疗机构等公益事业的发展提供空间。在用地计划管理中,每年都征求卫生等公益事业部门的用地需求,保障包括非公立医疗机构的发展用地。 

   (六)监管政策  

  1、把非公立医疗机构纳入医疗质量控制评价体系,对非公立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执业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和审核的情况。 

  我市不断加大对民营医疗机构医疗质量和规范化经营的监督力度,强化执业信息公示,在医疗机构醒目处公示医疗机构及执业人员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积极推进医疗机构信誉评比、医疗机构不良记录记分制,及时向社会公布,通过社会舆论,促进依法执业意识。加大执法处罚力度,对于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及其配套文件的违法行为,坚决予以处罚。具体措施有: 

  (1)开展医疗机构校验。我局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对于二级民营医疗机构每三年进行一次校验,对于二级以下民营医疗机构每年进行一次校验,对符合要求作出校验合格决定,对不符合要求的作出暂缓校验决定。 

  (2)开展等级医院评审。根据《医院评审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市评委会办公室组织上一级医院相关专家就评审标准的主要内容到受评民营医院进行调研,针对差距进行指导,促进整改。对受评民营医院下达“调研初评整改意见书”,受评民营医院在一定时限内反馈有针对性的整改报告。市评委会办公室获知受评民营医院的整改成效后,确定现场评审时间,组织现场评审。 

  (3)组织各项专项检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我市组织相关专家到各民营医疗机构开展血透、医疗技术、合理用血、医师注册、抗菌药物使用、医疗广告等专项检查,督促民营医疗机构合规合法执业。 

  2、建立社会监督机制、将医疗质量和患者满意度纳入对非公立医疗机构日常监管范围的具体措施和执行情况。 

  我市着力建立社会监督机制,引导民营医疗机构参与全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的“白求恩杯”竞赛、“三好一满意”活动、出院病人满意度调查等活动之中,同时聘请行风监督员对民营医疗机构的医德医风进行监督,不断提高民营医院的服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