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原党组成员、扬州市重大项目办公室副主任陈建国受贿案一审判决

05.12.2016  21:03

  近日,由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陈建国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贿赂,数额巨大,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受贿所得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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